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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传染病医院建筑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并应设应急电源,火灾时应急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9.1.2 消防供水管道和气体灭火剂输送管道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条文说明
9.1.1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火灾时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供电对人员的疏散、火势的控制与扑救至关重要,因此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单独设置。为避免火灾时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及触电事故的发生,在切断非消防电源的同时,应保证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仍能继续供电。此外考虑到传染病医院建筑消防供电安全的重要性,要求设置应急电源,一旦消防专用回路供电失效,自动切换至应急电源持续供电。
9.1.2 消防供水管道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气体灭火剂输送管道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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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68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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