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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材料和设备要求


9.2.1 防排烟系统风管、风口、风阀及支吊架的材料、密封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9.2.2 传染病医院建筑内宜采用隐蔽型喷洒头。
9.2.3 传染病医院建筑消防水泵备用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的工作能力。
9.2.4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排烟口应采用常闭排烟口。
9.2.5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条文说明
9.2.1 通过采用不燃材料的要求,使传染病医院建筑防排烟系统达到必要的耐火性能。
9.2.2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到隐蔽型喷洒头日常溅水盘置于盖盘内,盖盘与吊顶平齐,使得吊顶表面较为平整,易于对吊顶表面进行清洁。
9.2. 3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火灾时消防供水的可靠性。当一台水泵进行检修或发生故障时,备用水泵能及时投入使用,使得消防用水的供给得到保障。
9.2.4 排烟风管只有在着火时才使用,如采用常开的排烟口,房间直接与排烟风管相通,容易造成病源微生物的扩散。常闭排烟口应与排烟风机连锁,以便着火时能及时开启。
9.2.5 实践证明消防应急照明的提供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对于人员快速撤离火场的作用显著,是火灾时人员自救的重要技术措施之一。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一般为20min~30min,本条规定不小于30min,是考虑到传染病医院内病人疏散实际特点并参考国外有关规定给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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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68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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