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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工程验收


11.2.1 环境指标检测完成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组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评价项目和判定方法进行综合性能评定。综合性能评定的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类。对于综合性能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对于存在问题,但经过整改后能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限期整改;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11.2.2 对于综合性能评定判定为限期整改和不合格的项目,整改完毕后应组织专家组对整改部分重新进行综合性能评定。
11.2.3 对于综合性能评定判定为限期整改或不合格的工程,不应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11.2.4 传染病医院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方(项目)负责人参加,组成工程验收组负责执行和确认。
11.2.5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性能评定的结论应为合格。
      2 环境指标检测报告的结论应为合格。
      3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5 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7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条文说明
11.2.1 由于传染病医院建筑影响范围比较大,如果出现病源微生物的扩散,可能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医院建筑相对于普通民用建筑,其综合性能有很多特殊要求,传染病医院建筑不仅要求工程质量合格,综合性能还应达到使用要求,因此不仅要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也要对综合性能是否达到使用要求进行评定。按照我国的建筑法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就可以投入使用了,所以规定综合性能评定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之前。综合性能评定应成立专家组,综合性能评定专家组应包括建筑、医学、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综合性能评定的依据包括专家组的现场抽查、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环境指标检测报告、施工过程的资料、观感质量检查、工程设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等。
    将综合性能评定的结论分为三类,实际上反映了工程的质量。对于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经过较大的整改后,最终工程还是要达到合格的。先对其判定为不合格,说明其存在的问题比较大,也是对工程各方的批评与警示。
11. 2.2 为了保证整改部分满足功能要求,传染病医院建筑的特殊性要求整改完成后,应仍组织专家组来进行评定。
11.2.3 综合性能评定是保证传染病医院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环节,也是传染病医院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前提,故综合性能评定应严格执行。
11. 2.4 本条规定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
11. 2.5 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七个:因为传染病医院要控制病源微生物的传播,这就要求对负压隔离病房、污染区和半污染区进行环境指标的检测,以判定这些区域是否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为合格,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消防部门规定的消防电气检测报告进行复核,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检查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
    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最后共同确定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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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68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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