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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3.1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6)kV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
    2 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 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
    5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6 10(6)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7 10(6)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3.3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

3.3.4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1 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的供电;
    2 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
    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4 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

3.3.5 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高层住宅宜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置10(6)/0.4kV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3 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10(6)/0.4kV预装式变电站。

条文说明

3.3.1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
    第1款 供配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将配电所、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负荷中心的位置,可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电压质量、节省线材,这是供配电系统设计时的一条重要原则。
    第3款 长期的运行经验表明,用电单位在一个电源检修或事故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事故的情况极少,且这种事故多数是由于误操作造成的,可通过加强维护管理、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来解决。
    第4款 电力系统所属大型电厂其单位功率的投资少,发电成本低,而用电单位一般的自备中小型电厂则相反,故只有在条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宜设置自备电源。
        1)此项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三电源的条件。按本规范第3.2.9条的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两个电源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因而需要设置自备电源;
        2)此项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二电源的条件;
        3)此项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一电源的条件。
    第5款 两回电源线路采用同级电压可以互相备用,提高设备利用率,如能满足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要求时,也可以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6款 如果供电系统接线复杂,配电层次过多,不仅管理不便,操作繁复,而且由于串联元件过多,因元件故障和操作错误而产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所以复杂的供电系统可靠性并不一定高。配电级数过多,继电保护整定时限的级数也随之增多,而电力系统容许继电保护的时限级数对10kV来说正常情况下也只限于两级,如配电级数出现三级,则中间一级势必要与下一级或上一级之间无选择性。
    第7款 配电系统采用放射式则供电可靠性高,便于管理,但线路和开关柜数量增多。而对于供电可靠性要求较低者可采用树干式,线路数量少,可节约投资。负荷较大的高层建筑,多含二级和一级负荷,可用分区树干式或环式,以减少配电电缆线路和开关柜数量,从而相应少占电缆竖井和高压配电室的面积。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

3.3.3 应急电源类型的选择应根据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容量、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以及要求的电源为交流或直流等条件来进行。
    由于蓄电池装置供电稳定、可靠、切换时间短,因此对于允许停电时间为毫秒级、容量不大的特别重要负荷且可采用直流电源者,可由蓄电池装置作为应急电源。如果特别重要负荷要求交流电源供电,且容量不大的,可采用UPS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通常适用于计算机等电容性负载)。
    对于应急照明负荷,可采用EPS应急电源(通常适用于电感及阻性负载)供电。
    如果特别重要负荷中有需驱动的电动机负荷,启动电流冲击较大,但允许停电时间为30s以内的,可采用快速自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这是考虑一般快速自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自启动时间一般为10s左右。
    对于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门馈电线路,是考虑其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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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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