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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Ⅰ 一般规定

25.1.1 地铁应采用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5.1.2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应具备变频调速的节电功能。
25.1.3 设置于室外的自动扶梯应选用室外型产品,上下平台应配有防滑措施;严寒地区应配有防止冰雪积聚设施。
25.1.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接受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
25.1.5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布置处应设置摄像监视装置。
25.1.6 事故疏散用自动扶梯,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5.1.7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机坑内应采用重力流排水。无重力流排水条件时,应在机坑外设集水坑和配备排水设施。自动扶梯应配置油水分离设备。

Ⅱ 主要技术要求及参数

25.1.8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连续运行时间,每天不应少于20h,每周不应少于140h,每3h应能以100%制动载荷连续运行1h。
25.1.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设就地级和车站级控制装置。
25.1.10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传输设备应采用阻燃材料。
25.1.1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线、电缆的采用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
25.1.1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额定速度不应小于0.5m/s,宜选用0.65m/s。
25.1.13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12°。
25.1.14 自动人行道的梯级净宽不宜小于1m。
25.1.15 当自动扶梯额定速度为0.5m/s,且提升高度不大于6m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2块;当额定速度为0.5m/s,且提升高度大于6m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3块;当额定速度等于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3块;当额定速度大于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4块。
25.1.16 自动扶梯从倾斜区段到上水平段过渡的曲率半径不宜小于2m,从倾斜区段到下水平段过渡的曲率半径不宜小于1.5m。

Ⅲ 主要土建技术要求

25.1.17 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采用分离机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有关规定。
25.1.18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各支点应按产品要求设置预埋件和预留吊装条件。
25.1.1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位置,宜避开结构诱导缝和变形缝,跨越时应采用相应的构造措施。

条文说明

Ⅰ一般规定

25.1.1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按其结构特点分为标准型和公共交通型,根据地铁客流量大、高峰客流时间长等特点,同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的规定,要求地铁应采用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5.1.2 从低碳、环保及节能等方面出发,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应选用变频调速的设备,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变频控制主要有两种方式:旁路变频和全变频,在工程设计时,应针对具体工程的特点进行充分的比选,最后确定设备的选型。
25.1.6 为保障在灾害情况时,消防疏散自动扶梯的正常工作,供电必须采用一级负荷。
 
Ⅱ主要技术要求及参数
25.1.8 重载荷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定义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每天连续运行不应少于20h,每周运行不应少于140h,每3h应能以100%制动载荷连续运行1h。
25.1.9 为了确保运营安全,推荐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控制,优先选择就地级控制。当采用车站级控制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操作。
25.1.10 梯级、梳齿板、扶手带、传动链、梯级链、内外装饰板、传动机构等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重要传输设备,为了防止烧燃,造成事故,同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的有关规定,要求其传输设备应采用阻燃材料。
25.1.12~25.1.14 此三条只提出主要技术要求及参数,详细技术要求及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的有关规定。
25.1.15 为了确保乘客的乘梯安全,本条所规定的技术参数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中相关强制性条款5.7.2.1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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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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