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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and water saving

GB 55020-2021

2021-09-0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0-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包括本规范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建设原则、合规性判定以及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等规定;2 基本规定,包括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各系统设计共性的技术内容及重复性的规定;3 给水系统设计,包括一般规定、给水管网、储水和增压设施、节水措施等规定;4 排水系统设计,包括一般规定、卫生器具与水封、生活排水管道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雨水系统等规定;5 热水系统设计,包括一般规定、水量、水质、水温、设备与管道等规定;6 游泳池及娱乐休闲设施水系统设计,包括水质、系统设置、池水处理、安全防护等规定;7 非传统水源利用设计,包括一般规定、建筑中水利用、雨水回用等规定;8 施工及验收,包括一般规定、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等规定;9 运行维护,包括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投入使用后,需进行维护管理的一般规定、水质检测、管道及附配件、设备运行维护、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等运行维护的规定。

    本规范中,规定功能的条款是:第2章:第2.0.1条、第2.0.3条、第2.0.4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第2.0.8条、第2.0.9条、第2.0.11条、第2.0.13条、第2.0.15条;第3章:第3.1.3条;第3.2.1条、第3.2.3条、第3.2.4条、第3.2.5条、第3.2.6条、第3.2.7条、第3.2.8条、第3.2.9条、第3.2.10条、第3.2.11条、第3.3.3条、第3.3.4条、第3.3.5条、第3.3.6条、第3.4.1条、第3.4.4条、第3.4.5条、第3.4.6条、第3.4.8条;第4章:第4.1.2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第4.3.1条、第4.3.2条、第4.3.4条、第4.3.5条、第4.3.7条、第4.4.1条、第4.4.2条、第4.4.3条、第4.4.4条、第4.4.6条、第4.4.7条、第4.5.1条、第4.5.2条、第4.5.3条、第4.5.4条、第4.5.5条、第4.5.9条、第4.5.10条、第4.5.11条、第4.5.12条、第4.5.13条、第4.5.14条、第4.5.15条、第4.5.16条、第4.5.17条;第5章:第5.1.2条、第5.2.1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3.2条、第5.3.4条、第5.3.5条;第6章:第6.2.1条、第6.2.2条、第6.2.3条、第6.3.1条、第6.3.2条、第6.3.3条、第6.3.4条、第6.4.1条、第6.4.2条、第6.4.3条、第6.4.4条、第6.4.5条、第6.4.6条、第6.4.7条;第7章:第7.1.2条、第7.1.3条、第7.2.2条、第7.2.3条、第7.2.5条、第7.2.6条、第7.3.1条、第7.3.2条、第7.3.3条;第8章:第8.1.3条、第8.1.4条、第8.1.5条、第8.1.8条、第8.1.9条、第8.2.1条、第8.2.2条、第8.2.3条、第8.2.5条、第8.2.6条、第8.2.7条、第8.3.1条、第8.3.2条、第8.3.3条、第8.3.4条、第8.3.5条、第8.3.6条、第8.3.7条;第9章:第9.1.1条、第9.1.2条、第9.1.3条、第9.2.1条、第9.2.2条、第9.2.3条、第9.3.1条、第9.3.2条、第9.3.3条、第9.3.4条、第9.3.5条、第9.4.2条、第9.4.3条、第9.5.1条、第9.5.2条、第9.5.4条、第9.5.5条、第9.5.6条、第9.5.7条、第9.5.8条。

本规范中,规定性能的条款是:第2章:第2.0.10条、第2.0.12条、第2.0.14条;第3章:第3.1.1条、第3.1.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第3.3.1条、第3.3.2条、第3.4.2条、第3.4.3条、第3.4.7条;第4章:第4.1.1条、第4.3.3条、第4.3.6条、第4.4.5条、第4.5.6条、第4.5.7条、第4.5.8条;第5章:第5.1.1条、第5.1.3条、第5.2.2条、第5.3.1条、第5.3.3条;第6章:第6.1.1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1.4条;第7章:第7.1.1条、第7.2.1条、第7.2.4条;第8章:第8.1.1条、第8.1.2条、第8.1.6条、第8.1.7条、第8.2.4条;第9章:第9.4.1条、第9.5.3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2018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2017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2014

    《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232-2016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赵锂 刘振印 杨世兴 赵世明 郭汝艳 杨澎 徐凤 朱建荣 徐扬 王珏 王冠军 曾捷 王研 师前进 黄晓家 王靖华 程宏伟 栗心国 高峰 钱江锋 赵伊 王睿 刘永旺 张方斋

    (三)审查人员

    马军 侯立安 崔福义 章林伟 姜文源 高原 陈军 郑克白 王锋 刘巍荣 任向东 杜伟国 殷荣强 许萍

    三、术语

1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建筑给水排水管道系统、给水排水设备及设施的总称。

2 建筑给水排水设施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facilities

    为给水排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化粪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检查井及阀门井等装置及设备。

3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等生活用水。

4 二次加压与调蓄 secondary water supply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及水质的要求超出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及处理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5 生活污水 domestic sewage

    人们日常生活中排泄的粪便污水。

6 生活废水 domestic waste water

    人们日常生活中排出的洗涤水。

7 生活排水 domestic drainage

    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排出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的总称。

8 雨水控制及利用 rain water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径流总量、径流峰值、径流污染控制设施的总称,包括雨水入渗(渗透)、收集回用、调蓄排放等。

9 中水 reclaimed water

    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利用的非饮用水。

10 建筑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s

    建筑物中水和建筑小区中水的总称。

1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central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供给一幢(不含单幢别墅)或数幢建筑物所需热水的系统。

12 游泳池 swimming pool

    人工建造的供人们在水中进行游泳、健身、戏水、休闲等各种活动的不同形状、不同水深的水池,是竞赛游泳池、热身游泳池、公共游泳池、专用游泳池、健身池、私人游泳池、休闲游泳池、文艺演出池、放松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总称。

13 热水浴池 hot water spa pool

    水源为城镇自来水,并将其加热到40℃~42℃供入浴者使用的浴池。

14 温泉水浴池 nature water spa pool

    使用温泉水作为洗浴用水的水池。

15 公共浴池 community spa pool/bath facilities

    为消费者提供淋浴、浴盆、池浴、药浴、温泉浴、按摩浴、桑拿浴和蒸汽浴等洗净或休闲保健服务的各种不同材质的成品型或土建型的热水浴池和温泉水浴池、浴房及配套设施的总称。

16 检定 verification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检定通常是进行量值传递、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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