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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雨水系统


4.5.1 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
4.5.2 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响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且在超过设计重现期雨水状况时溢流设施应能安全可靠运行;
    2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系统要求以及出现水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建筑损害的严重级别来确定。
4.5.3 屋面雨水收集或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活污水、废水排水连接。严禁在民用建筑室内设置敞开式检查口或检查井。
4.5.4 阳台雨水不应与屋面雨水共用排水立管。当阳台雨水和阳台生活排水设施共用排水立管时,不得排入室外雨水管道。
4.5.5 雨水斗与天沟、檐沟连接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4.5.6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能耐受屋面灌水高度产生的正压。雨水斗标高高于250m的屋面雨水系统,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承压能力不应小于2.5MPa。
4.5.7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的屋面雨水管道接入室外检查井时,检查井壁应有足够强度耐受雨水冲刷,井盖应能溢流雨水。
4.5.8 虹吸式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87型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和有超标雨水汇入的屋面雨水系统,其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能耐受系统在运行期间产生的负压。
4.5.9 塑料雨水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工业厂房的高温作业区。
4.5.10 室外雨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末端,以溢流形式排放;超过雨水径流控制要求的降雨溢流排入市政雨水管渠。
4.5.11 建筑与小区应遵循源头减排原则,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降雨的年径流总量和外排径流峰值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的建筑与小区应达到建设开发前的水平;
    2 改建的建筑与小区应符合当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
4.5.12 大于10hm²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及利用专项设计,雨水控制及利用应采用土壤入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系统。
4.5.13 常年降雨条件下,屋面、硬化地面径流应进行控制与利用。
4.5.14 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周边区域的天然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
4.5.15 雨水入渗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和道路基础。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 可能造成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2 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
    3 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高含盐土和黏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4.5.16 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雨水排放,应设置水泵提升装置排水。
4.5.17 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整体下沉的建筑小区,应采取土建措施禁止防洪水位以下的客水进入这些下沉区域。

条文说明
4.5.1 本条规定了建筑屋面应具备排除雨水的性能及其排水形式。为使屋面雨水得以排放,且有序排放,屋面应设置雨水排水系统。高层建筑的雨水排水系统应含有雨水管道和雨水斗或承雨斗。
4.5.2 本条规定了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和溢流设施应具备排除屋面暴雨径流及超标暴雨径流的功能及能力,并规定屋面排水系统在超标暴雨状态时仍安全可靠。暴雨设计重现期及超标暴雨重现期影响建筑及其活动场所的安全程度和屋面雨水系统的经济性。
4.5.3 本条的规定措施可实现屋面雨水排水系统避免向室内泄漏雨水和臭气及浊气的性能要求。屋面雨水若和生活排水系统连接,一方面会通过存水弯向室内泄漏雨水或破坏水封,另一方面生活排水会进入雨水收集系统乃至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污染雨水。雨水管道上若设置敞开式检查口或检查井,大雨时会向室内冒雨水。
4.5.4 本条的规定可实现以下性能要求:避免屋面雨水向阳台泄漏,避免生活排水系统向阳台泄漏臭气及浊气,避免阳台洗衣机排水进入室外雨水系统污染环境。
4.5.5 本条规定雨水斗与屋面连接的防水性能要求。
4.5.6 本条规定雨水管道应有足够的承(水)压强度,以保障输送屋面雨水的功能。高度超过250m的雨水管道系统,其承压能力限定在2.5MPa,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管道被污物堵塞时积水高度如达到250m,堵塞物会被该水压冲走或冲开;第二,雨水管道采用的给水排水配件,市场上能采购到的一般为2.5MPa公称压力及以内。
4.5.7 本条规定超高层建筑接入室外检查井的排水要求,超高层建筑屋面雨水的势能很大,通过雨水管道流动到室外检查井时,除一部分能量消耗于流动过程中的水头损失外,其余势能全部转化为动能,对检查井壁形成很大的冲刷力,井壁的材料强度应能耐受这种冲刷力。此外,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大于室外雨水管道的设计重现期,遇有大于室外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的降雨时,屋面雨水排出管进入检查井的雨水流量大于室外检查井的出流量,超出的流量必然从检查井盖向地面溢流,井盖应能够溢流雨水,避免被雨水顶开伤害行人。井盖溢流措施可采用格栅井盖。检查井防冲刷可采用混凝土材料制作井壁等。
4.5.8 本条规定雨水管道应有足够的承负压强度,以保障输送屋面雨水的功能。塑料管道管材及管件的负压承受能力不应小于80kPa。
4.5.9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从保证雨水管道自身的安全性要求,塑料管道在高温环境下其承压的能力会降低,管道产生变形等,为保障屋面雨水能被安全地输送至室外的功能要求。
4.5.10 本条规定室外雨水排水系统的雨水口设置应满足的功能要求,雨水口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的末端,是充分发挥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的功能要求,在重现期内或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内的雨水,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的源头减排设施,如下凹绿地、雨水花园、透水铺装等设施将其消纳。当超过其控制能力的雨水出现时,由设置在末端的雨水口排除,进入市政雨水管道。
4.5.11 本条规定新建建筑与小区的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的应起到的基本作用和应达到的目标。建筑用地内应对年雨水径流总量进行控制,新建建筑与小区,对于常年降雨的年径流总量和外排径流峰值的控制应达到建设开发前的水平。建设用地开发前是指城市化之前的自然状态,一般为自然地面,产生的地面径流很小,径流系数基本上不超过0.3。改建的建筑与小区应符合当地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对外排雨水设计流量提出控制要求的主要原因如下:工程用地经建设后地面会硬化,被硬化的受水面不易透水,雨水绝大部分形成地面径流流失,致使雨水排放总量和高峰流量都大幅度增加。如果设置了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则该设施的储存容积能够吸纳硬化地面上的大量雨水,使整个工程用地向外排放的雨水高峰流量得到削减。土地渗透设施和储存回用设施,还能够把储存的雨水入渗到土壤和回用到杂用和景观等供水系统中,从而又能削减雨水外排的总水量。削减雨水外排的高峰流量从而削减雨水外排的总水量,可保持建设用地内原有的自然雨水径流特征,避免雨水流失,节约自来水或改善水与生态环境,减轻城市排洪的压力和受水河道的洪峰负荷。
4.5.12 本条规定建设场地超过10hm²时,应有雨水控制及利用的专项设计。与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的要求一致,避免实际工程中针对某个子系统(雨水利用、径流减排、污染控制)进行单独设计所带来的诸多资源配置和统筹衔接不当的问题。雨水控制利用从机理上可分为3种:(1)间接利用或称雨水入渗;(2)直接利用或称收集回用;(3)只控制不利用或称调蓄排放。
    雨水入渗系统或技术是把雨水转化为土壤水,其手段或设施主要有地面入渗、埋地管渠入渗、渗水池井入渗等。除地面雨水就地入渗不需要配置雨水收集设施外,其他渗透设施一般都需要通过雨水收集设施把雨水收集起来并引流到渗透设施中。透水铺装作为雨水入渗系统较特殊的一种,其直接受水面即是集水面,集水和储存集合为一体。
    收集回用系统或技术是对雨水进行收集、储存、水质净化,把雨水转化为产品水,替代自来水使用或用于观赏水景等。
    调蓄排放系统或技术是把雨水排放的流量峰值减缓、排放时间延长,其手段是储存调节。
    一个建设项目中,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的可能形式可以是以上三种系统中的一种,也可以是两种系统的组合,组合形式为:(1)雨水入渗;(2)收集回用;(3)调蓄排放;(4)雨水入渗+收集回用;(5)雨水入渗+调蓄排放。
4.5.13 本条规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应具备控制常年降雨的功能。屋面、硬化地面、水面上的雨水需要拦截控制,防止流失。透水下垫面上的雨水可就地渗入土壤,不应再设收集拦截设施,避免过度控制。
4.5.14 本条规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应遵循的途径。在建设用地内或周边有天然的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时,不应将上述的自然水体破坏。填埋,要充分利用作为雨水的入渗、净化或储存的设施。
4.5.15 本条规定不得设置雨水入渗的场所。自重湿陷性黄土在受水浸湿并在一定压力下土结构迅速破坏,产生显著附加下沉;高含盐量土壤当土壤水增多时会产生盐结晶;建设用地中发生上层滞水可使地下水位上升,造成管沟进水、墙体裂缝等危害。
4.5.16 本条规定室外雨水提升加压排除的功能要求。这些场所的雨水大部分不能重力自流排入雨水管网,为保证安全,规定应采用压力排水。当下沉场所的汇水面高于外部场地的接纳雨水管顶时,为了确保当外部接纳雨水管道发生堵塞或外部场地积水时不造成倒灌,也应采取机械加压排水。
4.5.17 本条规定有水灾危险的下沉区防止客水进入应采取土建措施。客水进入这些区域就会出现水淹灾害,应严格禁止。防止客水进入的措施是采用土建措施挡水,挡水高度不得低于防洪水位。排水措施无法排除客水,因为客水的水量是无法计算的。土建措施由土建专业完成,给水排水专业应向土建专业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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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55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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