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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不间断向建筑或小区供水的能力,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应满足用户的正常用水需求。
3.1.2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3.1.3 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不得影响城镇给水管网正常供水。
3.1.4 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1.5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

条文说明
3.1.1 本条规定了建筑的给水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建筑给水包含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由于关系到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给水系统应该保证以满足需求的水量和水压向供水范围内所有用户不间断地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用水。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建筑与小区应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特点、水资源条件、建设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用水定额。给水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用水压力要求。当建筑与小区生活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不足时,应设置加压装置;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设施。二次供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和物业管理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
    建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公共服务、消防以及其他用水等。建筑给水系统除了满足生活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之外,还必须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消防水源必须安全可靠,如室外给水水源要为两路供水,当不能满足时,室内消防水池要储存室内外消防部分的全部用水量等。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灭火所需的水量、水压要求,以达到迅速扑灭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3.1.2 建筑物终端用水设备及器具处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对身体健康是必不可少的。
3.1.3 城镇供水安全涉及全社会的公众利益、社会稳定与城镇安全,作为城镇供水组成之一的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的供水不能影响城镇整体供水管网的运行安全。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如选择不合理、设备质量不合格、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验收不严格、运行管理不善等都可能对城镇供水管网水质、水量和水压造成影响。因此,涉及二次加压与调蓄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规定,以确保城镇整体供水安全。
3.1.4 本条明确了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供水管网及生活饮用水给水水质安全的规定。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加压与调蓄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其中,自建设施供水中的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炭、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城市供水条例》中明确:“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需要将城镇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无论自备水源系统供水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市给水水质,不能将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与城镇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必须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接入自备水源系统的贮水(或调节)池,通过自备水源系统的加压设备后使用。城镇给水的放水口与贮水(或调节)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城镇给水管网是向城镇供给生活饮用水的基本渠道,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为了保障供水水质卫生安全,当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建筑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严禁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而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贮存池内,补水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保证有效的空气间隙。接入中水及雨水回用系统清水池(箱)内的生活饮用水补水管应从清水池(箱)上部或顶部引入,补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另外,当饮用水管道单独设置时,中水管道亦不得与其他生活给水管道进行直接连接。
3.1.5 本条规定生活饮用水不得被回流污染。生活饮用水发生回流污染隐患有两种,一是因给水系统下游压力的变化使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而引起的背压回流,二是给水管道内负压引起卫生器具、受水容器中的水或液体混合物倒流入生活给水系统的虹吸回流。为防止建筑给水系统产生回流污染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根据回流性质(背压回流或虹吸回流)、回流污染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低、中、高三个危险级别)。采取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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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55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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