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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储水和增压设施


3.3.1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废水、雨水等非饮用水渗入和污染,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消防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池(箱)壁。
    2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 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生活饮用水池(箱)的上方。
    4 生活饮用水池(箱)、水塔人孔应密闭并设锁具,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5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设置消毒设施。
3.3.2 生活给水系统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3.3.3 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房管路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
3.3.4 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给水泵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要求,应具备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
3.3.5 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3.3.6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条文说明
3.3.1 本条规定了生活给水系统储水设备的卫生安全性能要求。水池、水箱、水塔等是生活饮用水系统二次供水用于储存、调节和直接供水的重要设施,其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符合卫生标准,并应耐腐蚀、易清洗。其设置应保证储水不受污染,不结冰,水质不变质。构筑物内生活饮用水水池(箱),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和顶盖,应设置在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维修方便的专用房间内,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有防冻、隔热措施。一般防冻的做法有:生活饮用水水池(箱)间采暖;水池(箱)、水塔做防冻保温层。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单独设置,不与消防水池合建;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水箱周围2m以内无污水管和污染物;埋地式生活饮用水池周围10m以内无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出水管的设置不应使水池(箱)内形成滞水区,溢、泄流管、通气管的设置均不能污染水质;水池(箱)应具有防投毒和生物进入的安全防护措施;人孔应密闭并加锁。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为确保供水水质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水池(箱)要配置消毒设施,可采用紫外线消毒器、紫外光催化氧化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安全可靠的消毒设备,其设计和安装使用要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3.3.2 本条规定了保证给水水泵安全运行的基本原则。水泵机组设置备用泵是保障泵房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当泵组中某台水泵发生了故障时,备用泵应立即投入运行,避免造成供水安全事故。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3.3.3 本条规定了给水系统防水锤的性能要求。建筑给水系统的水锤往往发生在停泵或紧急关阀时,不仅产生噪声,还可能会使阀门受损或管道拉断,甚至导致泵房水淹,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对于存在水锤隐患的给水泵房,如高层建筑及供水距离长的多层建筑,其给水加压泵房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止回阀类型、环境噪声要求等因素,采取设置水锤吸纳器、速闭止回阀、缓闭止回阀和多功能水泵控制阀等消除水锤的措施,以保证给水管道的使用安全。
3.3.4 本条规定了泵房安全运行的基本原则。泵房是二次供水的心脏部位,其安全运行是保障供水安全的必要条件。泵房设置及其安全对于保证水泵有效运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以及维护运行人员的安全必不可少。泵房内机组及空间的布置以不影响安装、运行、维护及检修为原则,水泵吸水管设置应避免气蚀,泵房的主要通道应方便通行,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泵房的防淹设施包括在水泵房入口处设置一定高度的挡水板,在水泵房设置地面集水报警装置等。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避免积水影响水泵安全运行。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与水池(箱)的最大泄流量相匹配。泵房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
3.3.5 泵房的监控措施包括安全防护和设施数据的监控措施,对泵房配备门禁、摄像等安防措施或采用密码、指纹等身份识别安全技术以保障泵房安全,对水池水位、水泵启停或故障、水池水质等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及时了解泵房内设施动态,发现设备故障、人为破坏等不利情况及早报警、处理。
3.3.6 本条对给水系统运转设备设置位置提出了基本要求。水泵、冷却塔等给水加压、循环及冷却等设备运行中都会产生噪声、振动及水雾,因此,除工程应用中要选用性能好、噪声低、振动小、水雾少的设备及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不得将这些设备设置在要求安静的卧室、客房、病房等噪声敏感房间的上层、下层及毗邻位置,以免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给水系统管道、设备的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的有关规定。为防止设备运转噪声和振动对居住环境的污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降噪减振措施,如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设置隔振基础、水泵进出水管上设置隔振装置、管道采用弹性支吊架、泵房内墙设置隔声吸声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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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55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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