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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建筑中水利用


7.2.1 建筑中水水质应根据其用途确定,当分别用于多种用途时,应按不同用途水质标准进行分质处理;当同一供水设备及管道系统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7.2.2 建筑中水不得用作生活饮用水水源。
7.2.3 医疗污水、放射性废水、生物污染废水、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不得作为建筑中水原水。
7.2.4 建筑中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中水原水的水质、水量和中水用水的水质、水量、使用要求及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2.5 建筑中水处理系统应设有消毒设施。
7.2.6 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或处理工艺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中水处理站,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应根据扩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7.2.1 中水用于不同用途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中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供水水质可按最高水质标准要求确定;实施时也可根据用水量最大用户的水质标准要求综合考虑确定,对于个别水质要求更高的用户,可采取深度处理措施后单独供应,达到其水质要求。
7.2.2 中水不得用于生活饮用水水源,主要基于用水安全和人们心理因素考虑。中水主要用于绿化、冲厕、冲洗车辆、浇洒道路、建筑施工和消防等方面,且需要经过严格的消毒,由于中水处理过程中产生各类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还需要深入研究,中水用做生活饮用水源在我国尚无先例,其他国家通常情况下也没有用做生活饮用水源。另外,中水的水源是各类排水,考虑到人们的心理因素,故对此做出规定。
7.2.3 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已明确规定,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放射性废水、生物污染废水、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对人体造成的危害程度更大,考虑到安全因素,中水设施建设时这几种排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7.2.4 本条提出中水处理工艺确定的依据。中水处理工艺较多,按处理工艺方法可分为物化处理、生化处理、生化与物化处理相结合的处理工艺以及土地处理等。处理工艺的确定,主要是根据中水原水的水量、水质和要求的中水水量、水质,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条件适应情况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2.5 中水是由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的卫生指标是保障中水安全使用的重要指标,而消毒则是保障中水卫生指标的重要环节,因此,中水处理必须设有消毒设施,并作为强制性要求。中水工程建设时,处理单元中必须设置消毒设施。
7.2.6 本条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中水处理站设施房间的事故通风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事故排风的风量,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等工艺资料,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通风装置应考虑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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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55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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