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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通航建筑物


5.7.1 通航建筑物的型式及布置应结合枢纽布置、地形、地质、泥沙、水流条件、运行条件、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7.2 通航建筑物不宜靠近进水口、厂房和溢洪道。如因条件限制需傍靠这些建筑物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5.7.3 通航建筑物上、下游引航道应与主航道平顺衔接,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水流的流速、流态应满足通航要求,并应设置防止泥沙淤积的措施。
条文说明
5.7.1~5.7.3 通航建筑物设计应参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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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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