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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物资总库


27.7.1 地铁系统应设物资总库,物资总库应承担地铁系统材料、配件、设备和机具及劳保用品等的采购、存放、发放任务和管理工作。
27.7.2 物资总库宜设在大、架修车辆段内,可在定修段或停车场内分别设物资分库或材料库。
27.7.3 物资总库、物资分库应设有各种仓库、材料棚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并应设有材料堆放场地。大、架修车辆段内的物资总库宜设立体仓储设备。
27.7.4 各种仓库的规模应根据所需存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确定。材料堆放场地应采用硬化地面。
27.7.5 不同性质的材料和设备宜按分库存放设计;存放易燃品的仓库宜单独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27.7.6 物资总库、物资分库和材料库应根据需要配备起重设备和汽车、蓄电池车等运输车辆。
27.7.7 物资总库宜单独设围墙或围蔽结构。
27.7.8 物资总库生活设施应利用车辆段的设施。
条文说明
27.7.3 设于大、架修车辆段内的物资总库宜设立体仓储设备物;在定修段或停车场内的物资分库或材料库可不设立体仓库。
27.7.8 物资总库规模小又在车辆段内,食堂、浴室等生活设施应利用车辆段设施,不单独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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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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