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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采暖通风


6.7.1 电站的采暖通风方式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厂房型式及各生产场所对空气参数的要求确定。
6.7.2 地面式厂房的主机间、安装间和副厂房的通风方式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室内空气参数要求时,可采用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机械通风、局部空气调节等方式。
    主厂房发电机层以下各层可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的通风方式。
    中央控制室等人员值班房间宜采用空调方式。
6.7.3 封闭式厂房可利用孔洞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的通风方式。当室内空气参数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空气调节装置。
6.7.4 发电机采用管道式通风时,其热风应引至厂房外。
6.7.5 油罐室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3次/h,油处理室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6.7.6 油罐室和油处理室应分别设置单独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的排风口应高出屋顶1.5m。
6.7.7 SF6开关室换气次数应为8次/h,吸风口应设置在房间下部。
6.7.8 主、副厂房的室内温度低于5℃时,应设置采暖装置。
条文说明
6.7.1 电站的采暖通风设计以确保机电设备安全运行,改善电站工作条件为目的,应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符合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6.7.3 电站采用空气调节方式时,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全厂性空气调节。
6.7.4~6.7.8 换气次数标准的确定,已考虑了正常排风和事故排风的需要,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室内应保持负压。
    主厂房除有条件利用发电机组排放热风采暖的厂房外,可不设置全面采暖系统,仅在工作地点和休息地点设置局部采暖装置。
    当厂房设置全面采暖时,其外围护结构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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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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