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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0(6)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4.1.2 配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3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1.4 配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虽然上海、天津等城市的少数大型民用建筑的供电电源已采用35kV电压等级,但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仍为10kV及以下电压。故本次规范修订,配变电所设计仍规定为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当工程需要采用35kV电压等级时,可按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的规定执行。

4.1.3 我国是个多地震国家,20世纪我国发生7级以上强震占全球的1/10,再加上地震区面积大以及地震区范围内的大、中型城市多,全国300多个大、中城市中有一半的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如地震时电源受到损坏,不能正常供电,对于抗震救灾都是不利的,因此参考相关专业的规定而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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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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