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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13.10.1 消防线路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

13.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电线或电缆。

13.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3.10.3的规定。

铜芯绝缘电线、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

13.10.4 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 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3 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4 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

13.10.5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时,应采用明敷设或在吊顶内敷设;
    2 难燃型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电气竖井内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可不穿导管保护,但应采取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措施;
    3 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线路,采用明敷设、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
    当线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电线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难燃型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5 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导管保护,并应暗敷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难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导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6 当横向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探测器报警线路采用总线制布设时不受此限;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类电缆宜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条文说明

13.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耐压不低于交流300/500V。线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而不是规定选用耐热线或耐火导线。这是因为火灾报警探测器传输线路主要是作早期报警使用。在火灾初期阻燃阶段是以烟雾为主,不会出现火焰。探测器一旦早期进行报警就完成了使命。火灾要发展到燃烧阶段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也就失去了作用。此时若有线路损坏,火灾报警控制器因有火警记忆功能,也不影响其火警部位显示。因此火灾报警线路仅作一般耐压规定即可。

13.10.4 矿物绝缘电缆,不含有机材料,具有不燃、无烟、无毒和耐火的特性,使用在铜的熔点以下的火灾区域是安全的,而铜的熔点为1060℃,一般民用建筑的火灾现场最高温度均在1000℃以下。
    耐火电线电缆,又称有机绝缘耐火电线电缆,其耐火温度为750℃,90min,故使用场合相对矿物绝缘电缆要小些。
    本条中,根据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情况及消防用电设备分级情况而选择线路。
    本条中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系指末端双电源自动投切箱后,引至相应设备的线路,这些线路同在一防火分区内,且线路路径较短,当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穿管暗敷等,则可降一级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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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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