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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13.2.1 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综合确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13.2.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3.2.3 下列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可按表13.2.3划分。

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条文说明

13.2.1 将原规范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的规定,根据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改为特级、一级、二级。

13.2.3 表13.2.3为根据民用建筑特点,对国家标准GB 50116表3.1.1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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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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