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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6.2.1 本节适用于应急电源装置(EPS)用作应急照明系统备用电源时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6.2.2 EPS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装置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2 EPS装置可分为交流制式及直流制式。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
    4 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
    5 EPS装置的切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2)用作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6.2.3 当EPS装置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6.2.4 EPS配电系统的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6.2.5 EPS装置的交流输入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EPS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交流输入电源的总相对谐波含量不宜超过10%。
    2 EPS系统的交流电源,不宜与其他冲击性负荷由同一变压器及母线段供电。

条文说明

6.2.1 EPS应急电源装置是由电力变流器、储能装置(蓄电池)和转换开关(电子式或机械式)等组合而成的一种电源设倚。这种电源设备在交流输入电源正常时,交流输入电源通过转换开关直接输出。交流输入电源同时通过充电器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发生中断时(如电力中断、电压不符合供电要求),EPS装置利用蓄电池组的储能放电经过逆变器变换并且经转换开关切换至应急状态向负荷供电。
    由于EPS应急电源装置,目前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各生产厂家的产品,其技术性能极不一致。为安全、可靠,本规范仅对EPS应急电源装置在建筑物应急照明系统中的应用作了相关规定。

6.2.2 EPS应急电源装置的选择
    第2款 根据生产厂家介绍,EPS电源装置适用于阻性、感性负载和混合性负荷,本规范推荐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
    第4款 EPS电源装置的备用时间为40~90min。条文规定备用时间不应小于90min是考虑到由于对蓄电池的维护、管理不到位,应急时满足不了应急照明所要求供电时间。
    第5款 EPS电源装置的应急切换时间,不同厂家的产品各不相同,但不超过0.2s。采用EPS电源装置是完全可以满足条文第1~3项各类应急照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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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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