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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2.9.1 本节适用于浴室、游泳池和喷水池及其周围,由于人身电阻降低和身体接触地电位而增加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

12.9.2 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2 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将0、1及2区内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连接起来。
    3 在0区内,应采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于2区以外的地方。
    4 在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的地方,应采取下列措施实现直接接触防护:
        1)应采用防护等级至少为IP2X的遮栏或外护物;
        2)应采用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5 不得采取用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防护措施;也不得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
    6 除安装在2区内的防溅型剃须插座外,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0区内应至少为IPX7;
        2)在1区内应至少为IPX5;
        3)在2区内应至少为IPX4(在公共浴池内应为IPX5)。
    7 在0、1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8 在0、1及2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9 开关和控制设备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0、1及2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及线路附件;当在2区外安装插座时,其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
        ——可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可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由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的线路供电,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
        2)开关和插座距预制淋浴间的门口不得小于0.6m。
    10 当未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及安全特低电压用电器具时,在0区内,应采用专用于浴盆的电器;在1区内,只可装设电热水器;在2区内,只可装设电热水器及Ⅱ类灯具。

12.9.3 游泳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区域的划分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2 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将0、1及2区内下列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及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导体连接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网相连:
        1)水池构筑物的水池外框,石砌挡墙和跳水台中的钢筋等所有金属部件;
        2)所有成型外框;
        3)固定在水池构筑物上或水池内的所有金属配件;
        4)与池水循环系统有关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配件;
        5)水下照明灯具的外壳、爬梯、扶手、给水口、排水口及变压器外壳等;
        6)采用永久性间隔将其与水池区域隔离的所有固定的金属部件;
        7)采用永久性间隔将其与水池区域隔离的金属管道和金属管道系统等。
    3 在0区内,应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2区以外的地方。
    4 在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的地方,应采取下列措施实现直接接触防护:
        1)应采用防护等级至少是IP2X的遮栏或外护物;
        2)应采用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5 不得采取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防护措施;也不得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
    6 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0区内应至少为IPX8;
        2)在1区内应至少为IPX5(但是建筑物内平时不用喷水清洗的游泳池,可采用IPX4);
        3)在2区内应至少为:IPX2,室内游泳池时;IPX4,室外游泳池时;IPX5,用于可能用喷水清洗的场所。
    7 在0、1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8 在0及1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9 开关、控制设备及其他电气器具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0及1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及电源插座。
        2)当在2区内如装设插座时,其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可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可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由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的线路供电,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
        3)在0区内,除采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外,不得装设用电器具及照明器。
        4)在1区内,用电器具必须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或采用Ⅱ级结构的用电器具。
        5)在2区内,用电器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宜采用Ⅱ类用电器具;
        ——当采用Ⅰ类用电器具时,应采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应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
    10 水下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从灯具的上部边缘至正常水面不低于0.5m。面朝上的玻璃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人体接触。
    11 对于浸在水中才能安全工作的灯具,应采取低水位断电措施。

12.9.4 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区域的划分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2 室内喷水池与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室外喷水池在0、1区域范围内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将防护区内下列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域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导体连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网相连:
        1)喷水池构筑物的所有外露金属部件及墙体内的钢筋;
        2)所有成型金属外框架;
        3)固定在池上或池内的所有金属构件;
        4)与喷水池有关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配件;
        5)水下照明灯具的外壳、爬梯、扶手、给水口、排水口、变压器外壳、金属穿线管;
        6)永久性的金属隔离栅栏、金属网罩等。
    3 喷水池的0、1区的供电回路的保护,可采用下列任一种方式:
        1)对于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交流电压不应大于12V;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可采用交流电压不大于50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2)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3)由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的线路供电,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
    4 在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的地方,应采取下列措施实现直接接触防护:
        1)应采用防护等级至少是IP2X的遮挡或外护物;
        2)应采用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5 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内应至少为IPX8;
        2)1区内应至少为IPX5。

条文说明
    本节仅对浴室、游泳池和喷水池的安全保护作了规定。原因在于人们在这个环境的几率非常之大,可以说是每日都离不开的环境。对这些“特殊”的场所加以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何况在措施不力的地点,也确实发生过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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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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