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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4.10.1 地上配变电所内的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地下配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4.10.2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
    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4.10.3 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时,其专用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当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在进风口处加空气过滤器。

4.10.4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18℃。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表正常运行时,应设采暖装置。
    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0.5 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制室(值班室)宜考虑通风、除湿,有技术要求时,可接入空调系统。

4.10.6 位于地下层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的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在高潮湿环境地区尚应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层应有排水和防进水措施。

4. 10.7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4.10.8 装有六氟化硫(SF6)设备的配电装置的房间,其排风系统应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4.10.9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卫生间及上、下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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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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