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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4.1 机房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的供电电源的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
    2 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规定;
    3 机房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预留电子信息系统工作电源和维修电源,电源宜从配电室(间)直接引来;
    4 电信间内应留有设备电源,其电源可靠性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对电源可靠性的要求;
    5 照明电源不应引自电子信息设备配电盘。

23.4.2 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接地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2 机房交流功能接地、保护接地、直流功能接地、防雷接地等各种接地宜共用接地网,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3 机房内应做等电位联结,并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对于工作频率较低(小于30kHz)且设备数量较少的机房,可采用单点(S形)接地方式;对于工作频率较高(大于300kHz)且设备台数较多的机房,可采用多点(M形)接地方式;
    4 电信间应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箱;
    5 当各系统共用接地网时,宜将各系统分别采用接地导体与接地网连接;
    6 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规范第11、12章中有关规定。

23.4.3 机房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地面及工作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2 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3 机房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电阻率应为1.0×107~1.0×1010Ω·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
    4 机房内采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他有足够机械强度的难燃材料制成;活动地板表面应是导静电的,严禁暴露金属部分;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条文说明
    为了保证电子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以及运行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机房的供电、接地及防静电设计提出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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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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