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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0.8.1 住宅(公寓)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公寓)照明宜选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当因装饰需要选用白炽灯时,宜选用双螺旋白炽灯。
    2 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并宜选用节能型灯具。
    3 起居室的照明宜满足多功能使用要求,除应设置一般照明外,还宜设置装饰台灯、落地灯等。高级公寓的起居厅照明宜采用可调光方式。
    4 住宅(公寓)的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间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公寓)的电梯厅和火灾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能型自熄开关或设带指示灯(或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
    5 卫生间、浴室等潮湿且易污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
    6 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7 高级住宅(公寓)的客厅、通道和卫生间,宜采用带指示灯的跷板式开关。
    8 每户住宅(公寓)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10.8.1的规定。

每户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

9 住宅内电热水器、柜式空调宜选用三孔15A插座;空调、排油烟机宜选用三孔10A插座;其他宜选用二、三孔10A插座;洗衣机插座、空调及电热水器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插座;厨房、卫生间应选用防溅水型插座。
    10 每户应配置一块电能表、一个配电箱(分户箱)。每户电能表宜集中安装于电表箱内(预付费、远传计量的电能表可除外),电能表出线端应装设保护电器。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11 住宅配电箱(分户箱)的进线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过、欠电压保护电器。分户箱宜设在住户走廊或门厅内便于检修、维护的地方。
    12 住宅分户箱内应配置有过电流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一般电源插座回路、空调插座回路、电炊具及电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不宜同一回路。除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3 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m时,应选用安全型插座。

10.8.2 学校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晚间学习的教室的平均照度值宜较普通教室高一级,且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2 教室照明灯具与课桌面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1.7m。
    3 教室设有固定黑板时,应装设黑板照明,且黑板上的垂直照度值不宜低于教室的平均水平照度值。
    4 光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一般照明照度宜为100~200lx,实验桌上应设置局部照明。
    5 教室照明的控制应沿平行外窗方向顺序设置开关,黑板照明开关应单独装设。走廊照明开关的设置宜在上课后关掉部分灯具。
    6 在多媒体教学的报告厅、大教室等场所,宜设置供记录用的照明和非多媒体教室使用的一般照明,且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或采用与电视屏幕平行的分组控制方式。
    7 演播室的演播区,垂直照度宜在2000~3000lx,文艺演播室的垂直照度可为1000~1500lx。演播用照明的用电功率,初步设计时可按0.3~0.5kW/m2估算。当演播室高度小于或等于7m时,宜采用轨道式布灯,当高度大于7m时,可采用固定式布灯形式。
    演播室的面积超过200m2时,应设置疏散照明。
    8 大阅览室照明宜采用荧光灯具。其一般照明宜沿外窗平行方向控制或分区控制。供长时间阅览的阅览室宜设置局部照明。
    9 书库照明宜采用窄配光荧光灯具。灯具与图书等易燃物的距离应大于0.5m。地面宜采用反射比较高的建筑材料。对于珍贵图书和文物书库,应选用有过滤紫外线的灯具。
    10 书库照明用电源配电箱应有电源指示灯并应设于书库之外。书库通道照明应在通道两端独立设置双控开关。书库照明的控制宜在配电箱分路集中控制。
    11 存放重要文献资料和珍贵书籍的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警卫照明。
    12 图书馆内的公用照明与工作(办公)区照明宜分开配电和控制。

10.8. 3 办公楼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室、设计绘图室、计算机室等宜采用直管荧光灯。对于室内饰面及地面材料的反射比,顶棚宜为0.7;墙面宜为0.5;地面宜为0.3。
    2 办公房间的一般照明宜设计在工作区的两侧,采用荧光灯时宜使灯具纵轴与水平视线相平行。不宜将灯具布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大开间办公室宜采用与外窗平行的布灯形式。
    3 出租办公室的照明灯具和插座,宜按建筑的开间或根据智能大楼办公室基本单元进行布置。
    4 在有计算机终端设备的办公用房,应避免在屏幕上出现人和杂物的映像,宜限制灯具下垂线50°角以上的亮度不应大于200cd/m2
    5 宜在会议室、洽谈室照明设计时确定调光控制或设置集中控制系统,并设定不同照明方案。
    6 设有专用主席台或某一侧有明显背景墙的大型会议厅,宜采用顶灯配以台前安装的辅助照明,并应使台板上1.5m处平均垂直照度不小于300lx。

10.8. 4 商业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照明应选用显色性高、光效高、红外辐射低、寿命长的节能光源。
    2 营业厅照明宜由一般照明、专用照明和重点照明组合而成。不宜把装饰商品用照明兼作一般照明。
    3 营业厅一般照明应满足水平照度要求,且对布艺、服装以及货架上的商品则应确定垂直面上的照度。
    4 对于玻璃器皿、宝石、贵金属等类陈列柜台,应采用高亮度光源;对于布艺、服装、化妆品等柜台,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产生的照度不宜低于500lx。
    5 重点照明的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照度的3~5倍,柜台内照明的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照度的2~3倍。
    6 在无确切资料时,导轨灯的容量可每延长米按100W计算。
    7 橱窗照明宜采用带有遮光格栅或漫射型灯具。当采用带有遮光格栅的灯具安装在橱窗顶部距地高度大于3m时,灯具的遮光角不宜小于30°;当安装高度低于3m,灯具遮光角宜为45°以上。
    8 室外橱窗照明的设置应避免出现镜像,陈列品的亮度应大于室外景物亮度的10%。展览橱窗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的2~4倍。
    9 对贵重物品的营业厅宜设值班照明和备用照明。
    10 大营业厅照明不宜采用分散控制方式。

10.8.5 饭店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饭店照明宜选用显色性较好、光效较高的暖色光源。
    2 大门厅照明应提高垂直照度,并宜随室内照度的变化而调节灯光或采用分路控制方式。门厅休息区照明应满足客人阅读报刊所需要的照度。
    3 大宴会厅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同时宜设置小型演出用的可自由升降的灯光吊杆,灯光控制宜在厅内和灯光控制室两地操作。应根据彩色电视转播的要求预留电容量。
    4 当设有红外无线同声传译系统的多功能厅的照明采用热辐射光源时,其照度不宜大于500lx。
    5 屋顶旋转厅的照度,在观景时不宜低于0.5lx。
    6 客房床头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7 客房照明应防止不舒适眩光和光幕反射,设置在写字台上的灯具应具备合适的遮光角,其亮度不应大于510cd/m2
    8 客房穿衣镜和卫生间内化妆镜的照明灯具应安装在视野立体角60°以外,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100cd/m2。卫生间照明、排风机的控制宜设在卫生间门外。
    9 客房的进门处宜设有可切断除冰柜、充电专用插座和通道灯外的电源的节能控制器。当节能控制器切断电源时,高级客房内的风机盘管,宜转为低速运行。
    10 饭店的公共大厅、门厅、休息厅、大楼梯厅、公共走道、客房层走道以及室外庭园等场所的照明,宜在总服务台或相应层服务台处进行集中控制,客房层走道照明亦可就地控制。
    11 饭店的休息厅、餐厅、茶室、咖啡厅、快餐厅等宜设有地面插座及灯光广告用插座。
    12 室外网球场或游泳池宜设有正常照明,并应设置杀虫灯或杀虫器。
    13 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应设有适应区照明。

10.8.6 医院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照明设计应合理选择光源和光色,对于诊室、检查室和病房等场所宜采用高显色光源。
    2 诊疗室、护理单元通道和病房的照明设计,宜避免卧床病人视野内产生直射眩光;高级病房宜采用间接照明方式。
    3 护理单元的通道照明宜在深夜可关掉其中一部分或采用可调光方式。
    4 护理单元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
    5 病房的照明宜以病床床头照明为主,并宜设置一般照明,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000cd/m2。当采用荧光灯时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精神病房不宜选用荧光灯。
    6 当在病房的床头上设有多功能控制板时,其上宜设有床头照明灯开关、电源插座、呼叫信号、对讲电话插座以及接地端子等。
    7 单间病房的卫生间内宜设有紧急呼叫信号装置。
    8 病房内宜设有夜间照明。在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lx,儿科病房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可为1.0lx 。
    9 手术室内除应设有专用手术无影灯外,宜另设有一般照明,其光源色温应与无影灯光源相适应。手术室的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10 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在20×103~100×103lx,胸外科内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为60×103~100×103lx。口腔科无影灯的照度可为10×103lx。
    11 进行神经外科手术时,应减少光谱区在800~1000nm的辐射能照射在病人身上。
    12 候诊室、传染病院的诊室和厕所、呼吸器科、血库、穿刺、妇科冲洗、手术室等场所应设置紫外线杀菌灯。当紫外线杀菌灯固定安装时应避免出现在病人的视野之内或应采取特殊控制方式。
    13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γ照相室等的外门上宜设有工作标志灯和防止误入室内的安全装置,并应可切断机组电源。

10.8.7 体育场馆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体育场地照明光源宜选用高效金属卤化物气体放电灯。
    场地用直接配光灯具宜带有限制眩光的附件,并应附有灯具安装角度指示器。
    2 室内比赛场地照明宜满足多样性使用功能。宜采用宽配光与窄配光灯具相结合的布灯方式或选用非对称配光灯具。
    3 综合性大型体育场宜采用光带式布灯或与塔式布灯组成的混合式布灯形式,灯具宜选用窄配光,其1/10峰值光强与峰值光强的夹角不宜大于15°。
    4 训练场地的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宜大于1:2,手球、速滑、田径场地照明可不大于1:3。
    5 当游泳池内设置水下照明时,水下照明灯具上沿距水面宜为0.3~0.5m;浅水部分灯具间距宜为2.5~3.0m;深水部分灯具间距宜为3.5~4.5m。

10.8.8 博展馆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博展馆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显色荧光灯、小型金属卤化物灯和PAR灯,并应限制紫外线对展品的不利影响。当采用卤钨灯时,其灯具应配以抗热玻璃或滤光层。
    2 对于壁挂式展示品,在保证必要照度的前提下,应使展示品表面的亮度在25cd/m2以上,并应使展示品表面的照度保持—定的均匀性,最低照度与最高照度之比应大于0.75。
    3 对于有光泽或放入玻璃镜柜内的壁挂式展示品,一般照明光源的位置应避开反射干扰区。
    为了防止镜面映像,应使观众面向展示品方向的亮度与展示品表面亮度之比小于0.5。
    4 对于具有立体造型的展示品,宜在展示品的侧前方40°~60°处设置定向聚光灯,其照度宜为一般照度的3~5倍;当展示品为暗色时,其照度应为一般照度的5~10倍。
    5 陈列橱柜的照明应注意照明灯具的配置和遮光板的设置,防止直射眩光。
    6 对于在灯光作用下易变质褪色的展示品,应选择低照度水平和采用可过滤紫外线辐射的光源;对于机器和雕塑等展品,应有较强的灯光。弱光展示区宜设在强光展示区之前,并应使照度水平不同的展厅之间有适宜的过渡照明。
    7 展厅灯光宜采用自动调光系统。
    8 展厅的每层面积超过1500m2时,应设有备用照明。重要藏品库房宜设有警卫照明。
    9 藏品库房和展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配线方式。藏品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设在藏品库区内的藏品库房总门之外,并应装设防火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藏品库房照明宜分区控制。

10.8.9 影剧院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影剧院观众厅在演出时的照度宜为3~5lx。
    2 观众厅照明应采用平滑调光方式,并应防止不舒适眩光。当使用荧光灯调光时,光源功率宜选用统一规格。
    3 观众厅照明宜根据使用需要多处控制,并宜设有值班、清扫用照明,其控制开关宜设在前厅值班室。
    4 观众厅及其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以及演员和工作人员的出口,应设有应急照明。观众厅的疏散标志灯宜选用亮度可调式,演出时可减光40%,疏散时不应减光。
    5 甲、乙等剧场观众厅应设置座位排号灯,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
    6 化妆室照明宜选用高显色性光源,光源的色温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接近。演员化妆台宜设有安全特低电压电源插座。
    7 门厅、休息厅宜配置备用电源回路。
    8 影剧院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走廊等场所,其照明控制开关宜集中设在前厅值班室或带锁的配电箱内。

条文说明

10.8.1 住宅(公寓)电气照明应具有浓厚的生活感,据统计一般人每天几乎有多一半的时间要在自己的家里度过,远远超过了在办公室、学校里停留的时间,因此不断改善住宅的光环境是至关重要的。
    住宅照明质量的提高有赖于合理地选择光源和灯具,而灯具造型的多样化又是个人对灯具形式偏爱的需要,在条件允许时应尊重使用者的意愿进行照明设计,以利住宅的商品化、生活化。
    随着照明设置和家用电器的普及和增多,要求住宅内必须设置足够数的电源插座,并宜按使用功能分回路供电,以保证安全、方便使用。
    在住宅照明设计中,规定在插座回路上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因为插座回路所连接的家用电器主要是移动式和手持式设备,从防单相接地故障保护角度,这是必要的。

10.8.2 教学用照明应解决好反复地长距离注视黑板或教学模型与近距离记录笔记和阅读教材的视觉功能要求,为此处理好教室照度与亮度分布是很关键的课题。
    在正常视野中一些物件表面之间的亮度比,宜限制在下列指标之内:
    书本与课桌面和书本与地面 1:1/3;
    书本与采光窗 1:5。
    同时教室内表面反射比ρ宜控制在下述范围:
    顶棚ρ=50%- 70%;墙面ρ=40%- 60%;黑板ρ≤20%;地面ρ=30%- 50%。
    并且在一个教室内,从任何正常位置水平视线45°以上高度角所能观察到任何发光体的亮度值不宜超过5000cd/m2
    黑板照明安装位置可按下述原则确定:当黑板照明灯具距地安装高度为2. 20~2.40m时,其灯具距黑板的水平距离宜为0.75-0.80m,其他条文系根据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的有关规定。

10.8.3 办公楼照明设计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视觉疲劳和直接眩光,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为此现代办公室的光环境设计不仅应使亮度分布保持在以下数值:
    视觉对象与相邻表面 1:1/3;
    视觉对象与远处较暗的表面 1:1/10;
    视觉对象与远处较亮的表面 1:10;
    灯具与附近表面 20:1。
    还应将灯具的亮度限制在2000~10000cd/m2之间,同时尚应根据办公室朝向以及使用人的年龄因素,有区别地选择照度水平。
    办公室照明的布灯方案是关系到限制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的重要环节,因此应避免将灯具布置在工作台的正前方以免灯光从作业面向眼睛直接反射。所以工作区和工作人员的位置一定要同灯具的排列联系起来考虑,即将一般照明布置在工作区的两侧从而得到较好的效果。
    会议室是对外的“窗口”,对会议室的照明设计应重视垂直昭度,在有窗的情况下为使背窗而坐的人们显现出清楚的面容,应使脸部垂直照度不低于300lx。
    限于目前供电条件,办公楼停电后常常到下班时已记不清是开灯还是关灯状态,为此除了可在配电装置位置的选择上加以考虑外,也可采用“二次开关”(在正常情况下和普通开关一样使用,当市电或本单位停电,不管开关处于是开或关皆自动变为关断状态),以解决人们的担心。

10.8.4 营业厅照明设计应根据商品种类、商品等级、预期的顾客类型等因素,以能把顾客的注意力吸引到商品上为原则,同时应充分注意照明对顾客的心理作用,并突出商品的特征,以提高其价值感。营业厅照明光源的光色和显色性对厅内气氛、商品质感、顾之客的需求心理具有很大影响。在大型商业营业厅中,使用光效高、显色性好、寿命长(在商业建筑中因多数是开灯营业,所以光源寿命尤应予以重视)的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和高显钠灯为主要光源,而在柜台中间的通道上配以三基色荧光灯和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结合式构图方案已越来越多地被采用,而在一般商业营业厅中较广泛地采用了直管荧光灯或把重点商品布置在设有高显色光源的一个特定位置,以使顾客对商品的本色感到确切从而放心地购买。为了表现典雅的环境,在低于3m高的古玩、地毯、高级布料、服装等商店,可采用低色温光源以得到融合、安定、典雅的气氛。
    营业厅一般照明的照度并不一定是指整个商场的平均水平。因为营业厅中通道的照度就可以低些,同时营业厅一般照明不宜追求过高照度,这是由于一般照明的照度提高将使重点照明的照度相应提高,对于有效地控制光热对任何商品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也是不适宜的。
    随着商品布置的改变应配合好重点照明的投射方向和角度,并应以定向强光突出商品的立体感、质感、光泽感和价值感。
    橱窗照明的设计既要起到宣传商品又要有美化环境的作用。而展览橱窗照明的照度取决于人们的步行速度和注视性。
    根据人类具有的向光本性,在门厅的设计上应注意照亮入口深处的正面,或将正面的墙体作为橱窗而用重点照明将其照亮。

10. 8.5 饭店照明应通过不同的亮度对比努力创造出引人入胜的环境气氛,避免单调的均匀照明。同时高照度有助于活动并增强紧迫感而低照度宜产生轻松、沉静和浪漫的感觉。
    饭店照明既有视觉作业要求高的,如总服务台、收款台等场所,又有要求不高的场所如招待会等处。要把不同视觉作业的照明方案结合一起,并且同这些作业在美学和情调方面和谐一致。
    客房是饭店的核心,客房照明应考虑短暂的临时性阅读需要,同时还要避免给客人带来烦躁和不安。客房内设置壁灯虽然可点缀房间活跃气氛,但对于客房内的设备更新,调整家具布置等不利因素较多,特别是壁灯位置安装不够准确、灯具选型不当时,更显得与室内装修设计不甚协调,但是客房床头灯为避免占据床头桌上的有限空间,应尽量组合在床头板家具上,并可水平移动。客房隔声问题应给予足够重视,特别是相邻客房的隔墙上各类插座和接线盒对应安装时,必须采取隔声措施。
    门厅是饭店的“窗口”。照明灯具的形式应结合吊顶层次的变化使照明效果更加丰富协调,并应特别突出总服务台的功能形象。门厅入口照明的照度选择幅度应当大些,并采用可调光方式以适应白天和傍晚对门厅入口照明照度的不同要求。
    餐厅照明灯具宜结合餐厅的性质和装修特点,采取不同的照明手法,有区别地进行选型,以丰富餐厅的内涵。但作为自助餐厅或快餐厅的照度宜选用较高一些,因为明亮的环境有助于快捷服务,加快顾客周转,提高餐厅使用效率。同时餐厅应选用显色指数较高的光源并特别注意要选用高效灯具,因为高级餐厅只要是营业时间,不管用餐客人的数量多少而必须点亮照明。
    大宴会厅照明应采用豪华的建筑化照明,以提高饭店的等级观。目前高空间的宴会大厅照明多采用显色性好、光效高的金属卤化物灯配合卤钨灯和荧光灯。当宴会厅作多用途、多功能使用,如设有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时,由于热辐射光源的波长靠近红外线区,光热辐射对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产生干扰而影响传送效果。有资料建议采用热辐射光源时,照度水平允许值为40fc(约400lx),此处考虑到实际情况而提出不大于500lx,当选用荧光灯时则允许为100-200fc。

10.8. 6 医院照明应创造宽敞舒适的气氛、整洁安静的环境。为此光源的光色、显色性和建筑空间配色的相互协调所形成的“颜色气候”的合理性,是构成良好设计非常重要的因素。
    医院照明应充分满足医院功能,有利于发挥医疗设备的作用。
    医院的门厅照明应使病人产生安定的情绪,因此不宜选用华丽的灯具造型。急诊部照明设计宜按检查室的要求充分注意光源的显色性能并应满足可进行局部小手术照明的需要。
    对于诊室的照明灯具布置,还应适应屏风或布帘分隔使用时的情况。病人接受检查或进入手术室前,在很多情况下是仰卧在病床上,因此,应尽量避免在病人仰卧的视线内产生直接眩光。
    病房的床头灯设置应尽量减少病人间相互干扰并应防止碰撞病人,目前多采用组装式病房用的多功能控制板,允许有90°~150°范围的横向移动。至于在精神病房内不宜采用荧光灯,主要是由于其具有的频闪效应和不良附件所产生的噪声更易引起精神病人的烦躁与不安,不利于疗养。而手术照明主要采用成套手术无影灯,安装在手术床上1.50m处时其在手术台中心的照明集束光斑应大于15cm,光源的相关色温应在3500~6700K。至于神经外科手术要求限制800~1000nm的辐射能,主要是因为这个光谱区的红外线能量是易于被肌肉和体内水分吸收,它将导致外露的组织变于并将过多的热量射向医生,故应加以限制。

10. 8.7 体育建筑的场地照明应创造良好的光环境,以使运动员集中注意力充分发挥竞技水平,使裁判员可以迅速准确地作出判断,使在场的观众得以轻松地欣赏运动员的技术动作,使彩色电视转播的画面清晰逼真。
    体育建筑的照明质量主要取决于照度水平、照度均匀度、眩光控制程度以及立体感效果等指标,并据此来评价。对运动员来讲较低的照度就可满足竞赛要求,但对观众而言就要照度高些,才能满足其看清场上活动的视觉需要。由于观众与场地间的距离不同,照度要求也各异。照明对知觉颜色的影响取决于光的显色性能,同时为了使水平照度、垂直照度以及电视转播全景时画面亮度的一致性,保证场地照明的合理的均匀度是很必要的,为了使球体获得造型立体感效果和适当阴影以取得距离感,对于提高可见度水平也是有益的。
    为了控制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防止对运动员、裁判员以及观众产生不利影响,对体育场馆照明通常是通过控制灯具最大光强射线与地面(水池面)的夹角来实现。具体数据可依照国家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中的规定执行。

10.8.8 博展馆照明应满足观赏、教育和学术研究等功能要求。因此创造高质量的光环境和良好的实体感效果,对正确认识精美
    艺术展品和品位美的感受是非常重要的条件。
    陈列厅照明应注意使画面、纤维制品或其他展品获得正确的显色性。一般要求Ra>80,同时还应充分保护展品以防止某些展品颜色材质受到长时间的或强烈的光辐射而变质退色。有资料表明变质程度主要取决于辐射的程度、曝光的时间、辐射光的光谱特性及不同材料吸收辐射能的能力和经受影响的能力等。某些环境因素如高温、高湿和大气中各种活性气体亦可增加变质速度。
    光照对展品(藏品)的破坏性尤以紫外线为甚。同时光波越短光作用强度越大。当玻璃厚度大于3mm时可滤去波长小于325nm的紫外线。
    有关资料指出,在相同照度的情况下,荧光灯对文物、标本的损坏程度是白炽灯的1.3倍,为此从有利于耐久保存出发,藏品库房的照明以选用白炽灯为宜。
    珍品展室应尽可能减少受光时间,宜采用人工照明方式,同时为了防止紫外线二次反射,可在内墙面上涂刷吸收紫外线的氧化锌涂料。
    陈列厅的一般照明布灯应注意展板的分隔以及增加重点照明时的协调性,同时应充分重视展示面上的照度均匀度,对于较大的画面在其整个面上最低照度与最高照度之比保持在0.3以上。
    对雕刻等立体造型展品,陈列面与主光源轴向光强的夹角,如低于20°时将使展品表面凸凹的阴影变强,因此宜将光源装设在侧前方40°~60°,当展品为暗色——如青铜制品时,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5~10倍。
    对于展示柜台内装设的光源应有遮光板,以防止通过展品的光泽面投射到观众的眼中。
    为避免在观赏陈列品时的分心,应使地面的反射比低茹于10%。

10.8.9 影剧院观众厅照明应根据上演及场间休息的视觉工作变化,创造良好舒适的照明气氛,并应提供基本的阅读需要。因此对观众厅照明的设计原则应是:采用低亮度光源。注意防止对楼层观众产生不舒适眩光,在演出时观众的视野内不应出现光源;观众厅照明灯具的造型和设置位置不应妨碍舞台灯光、放映电影和易于在顶棚内进行维修灯具更换光源。
    观众厅和演员化妆室用照明应很好地与舞台灯光进行协调。舞台灯光是表演艺术专用灯光,舞台灯光的设计应当满足照明写实与审美效果,并能渲染创作意图。通常剧场舞台灯光在舞台演出区内的照度宜在1000~2000lx。大型剧场在舞台口附近的适当位置可设置激光系统,通常采用三个通道扫描器产生的红、绿、黄、蓝等多种颜色图案以丰富演出效果。
    观众厅照明一般都采用可调光方式。这一方面虽是剧场功能所决定,另一方面也是视觉卫生所需要。但是对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关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根据《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当主体结构耐久年限在50年以上(即甲、乙等级)的剧场需要设置。排号灯可采用电致发光技术。
    目前为扩大经营范围,影剧院还经营舞会、茶会或举办展销等活动。鉴于舞厅灯光的标准等级差异较大,因此对舞厅灯光的设置应按专业要求设计,其照度不应低于5lx。
    有关舞台照明的规定见本规范第9.6节“舞台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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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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