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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会议电视系统


20.4.1 会议电视系统应根据使用者的实际需求确定,可采用下列系统:
1 大中型会议电视系统;
2 小型会议电视系统;
3 桌面型会议电视系统。
20.4.2 会议电视系统应支持H.320、H.323、H.324、SIP标准协议。
20.4.3 会议电视系统的支持传输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320标准协议的大中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传输速率64kbit/s~2Mbit/s;
2 H.323标准协议的桌面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传输速率不小于64kbit/s;
3 H.320和H.323小型会议视频系统,应支持传输速率128kbit/s;
4 H.324标准协议的可视电话系统,应支持小于64kbit/s的传输速率;
5 SIP标准协议的会议视频系统应符合支持传输速率小于 128kbit/s。
20.4.4 当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会议电视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内任意会场点均可具备主会场的功能;
2 分会场画面应显示于主会场的屏幕;
3 各会场的主摄像机和全场景摄像机,宜采用广播级彩色摄像机,辅助摄像机可采用专业级固定彩色摄像机;
4 主会场应远程遥控各分会场的全部受控摄像机,调整画面的内容和清晰度;
5 全部会场画面应由主会场进行控制;
6 主席控制方式,可控制主会场发言模式与分会场发言模式的转换;
7 应在会议监视器画面上,班察对方送来幻灯、文件、电子白板的静止图像;
8 应在会议监视器画面上,叠加上会场名称、会议状态、控制动作名称的文字说明;
9 同一个MCU设备应支持召开不同传输速率的电视会议;
10 MCU设备软件应运行在各种嵌入式操作系统上;
11 在多个MCU的会议电视网中,应确认一个主MCU,其他均为从MCU;
12 会议电视网内应实现时钟同步管理、计费管理、主持人管理等功能。
20.4.5 当采用桌面型会议电视时,会议电视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显示器窗口上,收看到对方会议的活动图像,能对窗口尺寸和位置进行调整;
2 应设置审视送出图像的自监窗口;
3 应设置专门用于观察对方送来的幻灯、文件、电子白板的静止图像显示窗口;
4 应进行网上交谈。
20.4.6 会议电视系统的组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络设计应安全可靠,宜采用电缆、光缆、数字微波、卫星等不同传输通道,并宜设置备用信道,以保证通信畅通可靠;
2 采用MCU组成的点对点或点对多点的组网,应考虑主备用信道与会议电视终端设备的倒换便利;
3 采用MCU组网时,应支持多级联的组网方式。
20.4.7 采用宽带互联网时,宜采用标准的TCP/IP以太网通信接口方式组网。
20.4.8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电视室宜按矩形房间设计,使用面积应按参加会议的总人数确定,每个人占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 大型会议电视室布置时,应以会议电视室为中心,在相邻房间可设置与系统设备相关的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各用房面积不宜小于15m2
3 大型会议电视室与控制室之间的墙上宜设置观察窗,观察窗不宜小于宽1.2m、高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0.9m;
4 当会议电视设备采用可移动组合式彩色视频显示器机柜时,可不设置专用的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
5 大、中型会议电视室桌椅布置,宜面向投影机幕布作马蹄形布置,小型会议电视室宜面向彩色视频显示器作U形布置;前后排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2m;
6 会场前排与会人员观看投影机幕布或彩色视频显示器的最小视距,宜按视频画面对角线的规格尺寸2~3倍计算;最远视距宜按视频画面对角线的规格尺寸8~9倍计算。
20.4.9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的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彩色摄像机宜设置在会场正前方或左右两侧,能使参会人员都被纳入摄录视角范围内;
2 会场全景彩色摄像机宜设置在房间后面墙角上,以便获得全场景或局部放大的特写镜头;
3 会场的文本摄像机、白板摄像机、音视频设备,均应安放在会议室内合适的位置;
4 室内投影机幕布或彩色视频显示器位置的设置,应使全场参会人员处在良好的视距和视角范围内;
5 大、中型会议电视室内应设置二台及以上高清晰度、高亮度大屏幕彩色投影机,投影屏幕上视频画面对角线的尺寸不宜小于254cm;
6 小型会议电视室内应设置二台及以上高清晰度彩色视频显示器,显示屏幕画面对角线的尺寸不宜小于74cm;
7 话筒和扬声器的布置宜使话筒置于各扬声器的指向辐射外,并加设回声抑制器。
20.4.10 会议电视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电源的负荷等级与配置以及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及3.4节的有关规定;
2 系统中设备需要有交流不间断和无瞬变要求的供电时,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
3 音视频设备应采用同相电源集中供电;
4 会议电视室、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的室内环境及照度,应符合本规范第23.3节的有关规定;
5 系统防雷与局部等电位联结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
20.4.1 会议电视系统根据会场的实际需求进行设计,可采用以下方式:
1 大中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用在各分会场会议电视室内,供各方多人开会者使用;
2 小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用在办公室或家庭会议电视场合下使用;
3 桌面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用在个人与个人的通信上。
20.4.2 会议电视系统应支持的相关标准与组成
1 H.320标准于1990年制定,是ITU-T(国际电联电信委员会)早期发布的视频会议标准协议。该标准主要用于窄带ISDN综合业务数据网,是一种基于电路交换网络的多媒体通信标准。H.320标准的视频会议主要适应于电路交换,被广泛用于VSAT、DDN、ISDN等电路交换网络上。
H.320会议电视系统宜按专业级及以上主摄像机及全景彩色摄像机、专业级辅助摄像机、桌面话筒、会议电视终端设备(可含编解码器)、多点控制设备(MCU)、音视频播放和录制设备、会场扩声调音设备、操作软件等配置。
2 H.323是ITU-T于1997年3月发布的视频会议标准协议。该标准采用了TCP/IP技术,能使音频、视频及数据多媒体通信基于IP网络以IP包为基础的方式在网络(LAN、EXTRANET和Internet)上的通信,是一种基于分组交换网络的多媒体通信标准。
H.323会议电视系统宜按专业级及以上主摄像机及全景彩色摄像机、专业级辅助摄像机、桌面话筒、会议电视终端设备(可含编解码器)、多点控制设备、音视频播放和录制设备、会场扩声调音设备、操作软件等配置。
3 H.324是ITU-T1996年颁布的视频会议标准协议。该标准主要用于PSTN和无线网络,是一种基于电路交换网络的多媒体通信标准。H.324是通过普通电话线传送音频及视频信息,并对音频及视频信息进行编码及解码的国际标准,它将电视会议带给非ISDN的用户。H.324是为与V.34调制解调器一起使用设计的。它在普通电话网络上两点之间以28.8kbit/s或33.6kbit/s的速率传输数据。
20.4.4 分会场的画面应能以多画面方式显示于主会场的屏幕。
20.4.6 会议电视终端设备宜采用下列数字通信网进行组网:
1 采用数字传输专用线路提供E1(2Mbit/s)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2 采用DDN专线提供128kbit/s、384kbit/s、512kbit/s及以上传输速率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3 采用ISDN专线提供128kbit/s、384kbit/s、512kbit/s及以上传输速率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4 采用FR专线提供128kbit/s、384kbit/s、512kbit/s及以上传输速率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5 采用VSAT系统提供128kbit/s、384kbit/s、512kbit/s及以上传输速率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6 采用标准的TCP/IP以太网提供10Mbit/s、100Mbit/s、1000Mbit/s及以上传输速率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20.4.8 会场后排参会人员观看投影机幕布或彩色视频显示器的最远视距,应按看清楚幕布或显示器屏幕上的中西文字设定。
20.4.9 大、中型会议电视室内应设置两台及以上高清晰度、高亮度大屏幕彩色投影机或大屏幕彩色视频显示器,屏幕上应能同时显示各分会场参会人员、会议现场发言方和发言方的文本或电子白板资料。
20.4.10 大、中、小型会议电视室的环境除符合本规范23.3节和建筑围护结构、建筑声学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会议电视室内距地板面0.8m的主席台区域工作面的局部照明垂直照度不宜低于750lx。视频显示屏幕区域的局部照明垂直照度不宜高于75lx,其他区域的局部照明垂直照度宜在500lx。会议电视室应采用多区域调光控制的方式予以增强或减弱。
2 会议电视室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室内无回声、颤动回声和声聚焦的建筑声学要求;
2)宜满足室内扩声系统特性达到国.家颁布的厅堂扩声一级标准的电声要求,具有较高的语言清晰度、适当混响时间、声场达到最大扩散等声学条件;
3)室内最佳混响时间可参照图20-1;
4)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具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室内的内壁、顶棚、地面应进行吸声处理,通风、空调应采取降噪措施;
5)房间围护结构的隔墙与楼板的空气声、撞击声隔声标准以及室内允许噪声级见表20-2;
室内最佳混响时间
隔声和室内噪声限制标准
6)室内围护装饰、会议桌椅布置、地毯等应采用无反光材料,宜具有浅色舒适的色调。严禁采用黑色或白色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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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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