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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一般规定


24.1.1 本章适用于下列范围内,民用蒸汽锅炉房和住宅小区集中供热热水锅炉房的热工检测与控制:
    1 额定蒸发量为1~20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温度小于或等于250℃的燃煤蒸汽锅炉;
    2 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的燃煤热水锅炉。

24.1.2 锅炉房仪表检测项目应与报警、计算机监视或各种形式巡检装置的检测项目综合考虑。

24.1.3 在满足安全、经济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检测仪表宜精简。

24.1.4 指示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映锅炉及工艺管道系统,在正常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主参数和需要经常监视的一般参数,应设指示仪表(包括就地仪表);
    2 已由计算机进行监视的一般参数,不再设置指示仪表;
    3 一般同类型参数(如烟道、风道压力)当未采用计算机监测时,宜采用多点切换测量。

24.1. 5 记录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映锅炉及管道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状况并在事故时进行分析的主要参数;
    2 用以进行经济分析或核算的重要参数;
    3 用于经济核算的流量参数应设积算器,当用计算机对流量参数进行积算时,可不设置积算器。

24.1.6 仪表精度等级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参数指示仪表1级、记录仪表0.5级;
    2 经济考核仪表0.5级;
    3 一般参数指示仪表1.5级、就地指示仪表1.5~2.5级。

条文说明

24.1.1 本章内容涵盖民用蒸汽锅炉房和住宅小区集中供热热水锅炉房的热工检测与控制。
    第1款 蒸汽锅炉房主要用于我国北方诸如大型医院等项目。由于医院长年采用蒸汽消毒、食堂蒸饭、夏季制冷(为溴化锂制冷机组供气)及冬季采暖(经过热交换器)供热,炉型统一便于管理。民用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最大为20t/h,20t/h以上的蒸锅炉多为工业和热电站用。
    第2款 近年来,我国长江以北,尤其东北高寒地区为了治理环境污染,许多效率低、污染大的小型热水锅炉被拆除。住宅小区供暖朝着集中供热方向发展,热水锅炉的容量越来越大,出现了多台58MW大型热水锅炉并列运行的情况。

24.1.2 本条文的目的是提醒设计人员在作锅炉房仪表设计时,注意与报警系统、计算机监视或各种巡检装置的检测项目综合考虑.不要重复设置检测环节(需要者除外)以减少投资。

24.1.3 在满足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检测仪表要精简,其目的是节约投资和减少运行维护费用。

24.1.4 过程参数的检测控制仪表种类繁多,规格不一,有的仪表价格比较昂贵。因此,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根据工程大小、投资状况、技术指标要求等综合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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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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