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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4.1 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及0.4kV的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

4.4.2 配变电所10(6)kV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供电容量较小、出线回路数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也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4.4.3 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的母线分段处,宜装设与电源进线开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但系统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只装设隔离电器:
    1 事故时手动切换电源能满足要求;
    2 不需要带负荷操作;
    3 对母线分段开关无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

4.4.4 采用电压为10(6)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电器;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电器。

4.4.5 电压为10(6)kV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应装设与该回路开关电器有机械连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电源指示灯或电压监视器。

4.4.6 两个配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当联络容量较大时,应在供电侧的配变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一侧配变电所装设隔离电器。当两侧供电可能性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当联络容量较小,且手动联络能满足要求时,亦可采用带保护的负荷开关电器。

4.4.7 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2 总配变电所和分配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且两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当无继电保护要求时,分配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电器。

4.4.8 向10(6)kV并联电容器组供电的出线开关,应选用适合电容器组使用类别的断路器。

4.4.9 10(6)kV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电器。

4.4.10 用电单位的10(6)kV电源进线处,可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感器。

4.4.11 当10(6)kV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应设有浪涌保护电器。

4.4.12 对于电压为0.4kV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低压侧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2 当低压母线分段开关采用自动投切方式时,应采用断路器,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自投自复”、“自投手复”、“自投停用”三种状态的位置选择开关;
        2)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当电源主断路器因过载或短路故障分闸时,母联断路器不得自动合闸;
        3)电源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之间应有电气连锁。
    3 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其中的断路器等开关设备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电器或同时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当母线为双电源时,其电源或变压器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和母线联络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电器。与外部配变电所低压联络电源线路断路器的两侧,亦均应装设隔离电器。

4.4.13 当自备电源接入配变电所相同电压等级的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入开关与供电电源网络之间应有机械连锁,防止并网运行;
    2 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费混淆;
    3 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重要负荷的用电;
    4 与配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入开关的选择应满足切换条件。

条文说明

4.4.3 条文中的隔离电器,包括隔离开关、隔离触头。一般情况下,分段联络开关宜装设断路器,只有同时满足条文规定的三款要求时,才能只装设隔离电器。

4.4.4、4.4.5 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现在有手车式和固定式两种。对于手车式,其手车已具有隔离功能。而固定式配电装置出线回路应设线路隔离电器,其隔离电器和相应开关电器应具有连锁功能。

4.4.7 本条中第1款规定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电器,是为了在就地,而不需要到总配电所去操作。第2款是指与总配电所在同一建筑平面内或相邻的分配变电所,在进线处可不设开关电器,此两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放射式供电和无继电保护要求。

4.4.11 条文规定真空断路器应相应附带浪涌吸收器。现在的市场产品有自带浪涌吸收器的,有不带的。条文规定的目的是必须具有浪涌吸收器。

4.4.12 条文规定了低压开关的选择要求。变压器低压侧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仅当变压器容量小,且为三级负荷供电时,可使用熔断器开关设备。当低压母线联络开关,要求自动投切时,应采用断路器,不能使用接触器等开关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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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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