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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6.3.1 本节适用于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6.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UPS装置:
    1 当用电负荷不允许中断供电时;
    2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重要场所的应急备用电源。

6.3.3 UPS装置的选择,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PS装置,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
    2 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3 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
    4 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6.3.4 当UPS装置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6.3.5 UPS配电系统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6.3.6 UPS系统的交流输入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在TN-S供电系统中,UPS装置的交流输入端宜设置隔离变压器或专用变压器;当UPS输出端的隔离变压器为TN-S、TT接地形式时,中性点应接地。

条文说明

6.3.1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是由电力变流器、储能装置(蓄电池)和切换开关(电子式或机械式)等组合而成的一种电源设备。这种电源处理设备能在交流输入电源发生故障(如电力中断、瞬间电压波动、频率波形等不符合供电要求)时,保证负荷供电的电源质量和供电的连续性。

6.3.2 第1款 所述供电对象主要指实时系统,即在事件或数据产生的同时,能以足够快的速度予以处理,其处理结果在时间上又来得及控制被监测或被控制过程的一种处理系统。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UPS多数用于实时性电子数据处理装置系统的计算机设备的电源保障方面。

6. 3. 3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的选择
    第3款 蓄电池组容量决定了不间断电源UPS装置的储能(蓄电池放电)时间。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与快速自动启动的备用发电机配合使用时,其工作时间应按不少于1h或按工艺设置安全停车时间考虑。
    第4款 绝大部分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负荷都需要长期连续运行,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工作制,宜按照连续工作制考虑。

6.3.4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内的整流器输入电流高次谐波,对于UPS装置上游的配电系统有影响时,应该在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整流器输入侧配置有源滤波器、无源滤波器等降低从UPS装置上游的配电系统向UPS整流器提供的谐波电流的比率。

6.3.6 在TN-S供电系统中,为满足负荷对于UPS输出接地形式的要求,必要时应该配置隔离变压器。这是因为UPS装置的旁路系统输入中性导体与输出中性导体连接在一起,UPS装置的输入端与输出端的中性导体必须是同一个系统。但是,在一些应用中UPS的负荷对于中性导体系统有特别的要求,这时有可能在UPS的旁路输入侧配置隔离变压器,通过隔离变压器使得UPS装置输入端与输出端的中性导体系统是两个不同的中性导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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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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