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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22.5.1 由配变电所引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当采用TN-C-S系统时,自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进户端起,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应分开。

22.5.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的进线处,应设置限压型浪涌电压保护器。保护器的残压与电抗电压之和不应大于被保护设备耐压水平的0.8倍,且应符合本规范第11.9.4条的规定。

22.5.3 谐波较严重的大容量设备宜采用专线供电,且按低阻抗的要求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
22.5.3 主要指大功率UPS等谐波源,最简单有效的低阻抗设计方法为将从变压器至大功率谐波骚扰源的馈线截面放大,具体可参照设备样本所供参数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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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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