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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调凝剂


5.4.1 调凝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膏可单独使用,硬石膏在试验确认后可单独使用或与石膏混合使用;
    2 采用工业副产品石膏时,应经过试验证明工业副产品石膏对水泥性能无不良影响时方可使用。
5.4.2 用作调凝剂的石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石膏》GB/T 5483和《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GB/T 2137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4.1 工业副产品的石膏是指脱硫石膏、磷石膏、氟石膏等。石膏的分子式为CaSO4·2H2O,硬石膏的分子式为CaS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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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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