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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建筑构造设计


9.4.1 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前区建筑及辅助建筑的屋面可采取有组织排水,生产厂房的屋面可采取自由排水;钢筋混凝土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50,金属压型板屋面坡度不宜小于1:10,当板面无横缝时坡度可控制在1:13以内;
    2 上人屋面,当厂房高度大于6m时应设置可直接到达屋面的垂直爬梯;梯段高度超过3m时应设护笼,护笼底部距梯段下端基准面的距离应为2.4m,护笼上端与栏杆高度应一致;
    3 屋面上有需要操作或巡检的设备且屋面兼作楼梯平台时,屋面四周或使用范围内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4 圆库库顶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9.4.2 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填充墙应采用砌块、非黏土空心砖、页岩等烧结砖或轻质板材;
    2 钢结构墙面应采用金属压型板等轻质板材,钢筋混凝土框架厂房的外墙也可采用金属压型板或其他大型板材;
    3 在寒冷及风沙大的地区,建筑应设置封闭式围护结构;散热量较大及无需防护的车间,可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4 原料粉磨、煤粉制备、破碎车间、罗茨风机房、压缩空气站等车间应减少外墙上的门、窗面积,外墙围护结构应具有隔声能力。预均化堆场等车间宜设置封闭式围护结构。
9.4.3 有设备出入的车间,大门宜高于设备或运输机械0.4m,宜宽于设备或运输机械宽度0.6m;人行门宽不应小于0.9m。
9.4.4 生产车间宜采用平开窗。墙面难以到达的高处,宜采用固定的采光窗及通风口。
9.4.5 有隔声及防火要求的门窗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门窗配件。
9.4.6 楼梯及防护栏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车间可采用金属梯作为工作平台交通梯,楼层间疏散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且主梯宽度不应小于0.9m;
    2 钢梯角度不宜大于45°;室外钢梯宜采用钢格板踏步;
    3 煤粉制备车间应设置上下连通的钢筋混凝土楼梯或钢梯,楼梯角度可采用40°~45°;
    4 车间各类平台的临空周边、垂直运输孔洞以及楼梯洞口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且栏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mm的踢脚板。
9.4.7 楼面、地面、散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的外围应设置散水,人行门下应设置台阶,车行门下应设置坡道;
    2 生产车间及辅助车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也可采用水泥砂浆或随捣随抹光楼面;
    3 有洁净、耐酸碱、防火花等要求的地、楼面应采用地砖、防火花地面及抗静电活动地板等具有特殊功能的地面;
    4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地区的地面、散水、台阶、坡道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及《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有关规定;
    5 卫生间、盥洗室等房间地、楼面标高宜低于与之相通的走廊或房间的地、楼面20mm。位于楼层上的此类房间,楼面应设置整体防水层;
    6 走道坡度为6°~12°时应设置礓磋,大于12°时应设置踏步。无屋盖输送走廊的地面应设置断水条,断水条的间距不应大于10m;输送走廊斜屋面应设置挡水条,挡水条的间距不应大于10m。输送天桥下有行人的位置,天桥走道地面应满铺。
9.4.8 地沟、地坑及地下防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设防标高应根据地下水的稳定水位、场地滞水及建厂后场地地下水位变化确定,最高地下设计水位应为稳定的最高地下水位或最高滞水水位以上0.5m,但不应超过室内地坪标高;
    2 地坑底面低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应按有压水设防,可采用防水混凝土或防水混凝土另加柔性防水层的双层防护做法;地坑底面高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可按无压水进行防潮处理;地坑及地下廊分缝处,应进行防水处理;
    3 地沟、地坑应设置集水坑;
    4 车间内开敞式地坑、地沟的深度大于0.5m时,应加设防护设施。
条文说明
9.4.2 建筑设计应采用节能墙体材料。框架填充墙禁用实心黏土砖并限制使用黏土墙体制品(如黏土空心砖等),提倡使用各类砌块,用粉煤灰、煤矸石及页岩等制作的烧结砖,推行各类新型板材。
9.4.6 调研结果显示,各厂多有高空撒落物料的现象,故栏杆底部设置高度不小于100mm的踢脚板防护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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