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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给水


10.2.1 生产、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
    2 厂区生活用水量宜为(30~50)L/(人·班),其小时变化系数宜取1.5~2.5,且用水时间宜为8h;厂区淋浴用水量宜为(40~60)L/(人·班),淋浴延续时间宜为1h;
    3 居住区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4 浇洒道路和场地用水量宜为(2.0~3.0)L/(m2·d);绿化用水量宜为(1.0~3.0)L/(m2·d);
    5 冲洗汽车用水量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 化验室用水量宜为(30~50)m3/d,用水时间宜为8h;机电修理车间用水量宜为(10~20)m3/d,用水时间宜为8h;
    7 设计未预见用水量可按生产、生活总用水量的15%~30%计算。
10.2.2 机械设备轴承冷却水的温度宜小于32℃,冷却水碳酸盐硬度宜控制在(80~450)mg/L,悬浮物宜小于20mg/L,pH值宜为6.5~8.5,并应满足水质稳定的要求。
10.2.3 当生活用水作为冷却机喷水、增湿塔喷水、管道喷水、辊式磨喷雾和仪表冷却等生产用水时,碳酸盐硬度宜小于450mg/L。
10.2.4 生产用水的水压应根据生产要求确定。车间进口的水压宜为(0.25~0.40)MPa,部分设备的水压要求较高时,可局部加压。
10.2.5 给水水源的选择应根据水资源勘察资料和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资源应丰富可靠,并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的用水量要求;
    2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3 生活饮用水应选用水质不需净化处理或只需简易净化处理的水源;
    4 生活饮用水宜与农业、水利、邻近城镇和工业企业协作,综合利用水资源,生产补水水源采用城镇再生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的有关规定;
    5 地表水和地下水缺乏时,可将雨水作为补充水源,蓄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96的有关规定;
    6 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应安全、经济、便于施工、管理和维护。
10.2.6 水源取用地下水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水量。采用管井时,应设置备用井。备用井数量应按任何1口井或其设备事故时仍能满足80%设计取水量确定,但备用井不得少于1口井。
10.2.7 水源取用地表水时,枯水期的流量保证率应为90%~99%,大、中型厂和水源丰富地区宜取大值;小型厂和缺水地区可取小值。
10.2.8 中型及以上规模水泥厂取水泵站和取水构筑物的最高水位,宜按50年~100年一遇的频率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宜按95%设计、99%校核。小型厂可按25年~50年一遇的最高水位频率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可按90%设计、95%校核。
10.2.9 水源至工厂的输水工程宜采用重力输水。输水管线宜设置两条,当其中一条故障时,另一条宜保证通过80%设计水量;当水源至工厂只设置一条输水管,或多座水源井分别以单管向工厂输水时,厂内宜设置安全储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的设施。
10.2.10 给水处理厂的生产能力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并应满足生产、生活最高日供水量加消防补充水量和自用水量。
10.2.11 生产给水宜采用敞开式循环水系统,循环回水宜采用压力流。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保持水质和水量平衡,可采用自然或人工方式降低水温,应进行水质稳定计算,并应采取水质稳定措施或其他水质处理措施,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和《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水质要求较高的生产用水时,可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
10.2.12 在一个水泵站内,宜选用同类型的水泵;每一组生产给水泵应设置备用泵,但冷却塔给水泵可不设置备用泵。
10.2.13 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及非城镇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10.2.14 生活和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水量调节储存设施宜选择高位储水池。
10.2.15 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的计量应分别计量。外购水总管、自备水井管、生产车间和辅助部门,均应设置用水计量器具。各车间和公用建筑生活用水应独立计量。循环水泵站计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停水点的用水计量器具应设置旁通管路和控制阀。
条文说明
10.2.1 本条规定水泥工厂的用水标准,包括生产用水量,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居住区生活用水量,冲洗、化验和绿化用水量,以及未预见的用水量等。根据有关的国家规范结合多年设计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生产用水包括全部生产和辅助生产各部位的用水,如机械设备、电气自动化、空气调节、各种锅炉等用水,随生产规模、生产方法、设备选型、地区条件等因素而定。
    关于厂区生活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制订。由于水泥工厂一般远离城镇,大部分车间工作人员将不可避免地接触粉尘,地面也不可避免地有粉尘污染,因此在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取用较高值。
    化验室主要是化验用水、养生槽养护试块用水、试块成型用水及清洗用水,一般根据同类规模由工艺提供用水量。修理车间主要是清洗用水和锻造工段淬火用水。该两处用水量不大,根据生产规模和装备情况确定用水量。
    未预见用水量按生产、生活总用水量(新鲜水)的15%~30%计算,主要对各种不可预见的用水量及系统渗漏等因素,适当留有富余,按生产规模取值。
10.2.2 水泥生产过程中,机械轴承产生的热直接由水吸收,或由润滑油吸收,再以水冷却油。一般要求回油油温不大于60℃,机械轴承冷却水给水温度宜小于32℃。同时,由于敞开式循环水系统,循环水与大气接触,水中游离及溶解CO2大量散失,水温越高,CO2散失越严重,引起CaCO3、MgCO3沉积结垢。
    水泥机械设备冷却水的水质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设计与实践,规定碳酸盐硬度宜控制在(80~450)mg/L之间(以CaCO3计),见表2。
表2 水质硬度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10.2.3 本条规定对部分水质要求较高的生产用水,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时,规定碳酸盐硬度宜小于450mg/L(以CaCO3计),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仪表”是指水泥厂窑头工业电视(探头伸入温度较高内部)、窑尾气体分析仪(探头伸入温度较高内部),其冷却用水的水质要求相对较高,一般需由生活用水供给。
10.2.4 生产用水水压差别较大。车间进口水压本条规定为(0.25~0.40)MPa,为常压,可以满足大部分用水设备的水压要求,使给水系统设计合理,但对于高楼层或远距离、高台段车间的个别用水部位,可能水压不足,可用管道泵或其他加压设备进行局部加压。对于水质要求高、水压为中高压的喷雾用水,一般自成系统,单独加压。
10.2.5 本条规定自备水源选择的基本原则。为满足水泥工厂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的需要,水源工程设计应保证取水安全可靠、水量充足、水质符合要求、投资运营经济、维护管理方便。
    随着再生水、雨水的设计应用技术成熟,再生水、雨水设计规范也已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项目业主对于再生水、雨水的设计应用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
10.2.6~10.2.8 取水工程中,对取用地下水应遵守地下水开采的原则,并确保采补平衡;对取用的地表水,枯水流量与水位的保证率及最高水位的确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编制的。其中枯水位保证率的上限与《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一致,采用99%。
10.2.9 为了保证水泥工厂生产、生活用水的安全可靠,对输水管线的安全输水设计本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10.2.10 水泥工厂自备水厂的规模,由生产、生活最大用水量加上消防补充水量和水厂自用水量等项确定,并根据水泥工厂的总体规划要求,确定是否留有扩建的可能。
10.2.11 本条规定生产给水系统的选择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机械设备冷却水采用敞开式循环水系统,循环回水可结合工厂的具体布置,采用压力流和重力流。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是根据多年设计与实践经验确定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
     为了保持循环冷却水的水质平衡,应有保持水质稳定的措施,如:加水质稳定剂、加杀灭菌藻的措施、加旁滤改善水质浓缩、采用冷却塔降低水温等。
    对水质要求较高的窑尾管道(增湿塔)、冷却机和辊式磨等喷雾调温调湿用水、锅炉用水的原水、化验水和仪器仪表用水等,本条规定“可”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如有确保供水水质的措施,也可采用循环冷却水或中水回用作为备用水源。经验表明,循环水不可避免会有少量渗漏油污,含油水和杂质混合,易堵塞喷水系统。中水是污水、废水三级深度处理后的水,应有严格的管理和维护,才能确保连续的、稳定的供给符合要求的水,以维持正常生产。
10.2.12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并结合水泥工厂的实际情况制订。
10.2.1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现行的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10.2.14 由于生活用水的不均匀性及消防要求储存水量,本条规定生活和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水量调节储存设施。在适用可靠的前提下,宜利用厂区附近地形,设置高位储水池,无高地可以利用或技术经济不合适时,可设置水塔;也可采用变频调速水泵或气压给水设备,但该产品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认证,同时当生活给水供给部分生产用水时,应有其他系统给水作备用,确保生产用水安全可靠。
10.2.15 本条规定是设计用水计量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参照《水泥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DB 37/T 813,结合水泥工厂的实际情况,提出设置用水计量的具体规定及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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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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