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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排水设计应根据地区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总体规划综合利用;
    2 给排水设计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措施;
    3 给排水设计应合理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体,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0.1.2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系统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GB 5058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规定给水排水设计的基本原则。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国家水法明确规定,应实行计划用水和厉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水资源。国家环保和水污染防治法也明确规定,要保护自然水域,执行废水排放标准,防止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因此,应根据建厂地区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总体规划,在保证用水水质的前提下,与有关方面协商对水的综合利用与协作,降低耗水指标,减少废水排放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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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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