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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排水


10.3.1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宜采用合流制,雨水宜单独排除。不可回收的生产废水可排入雨水或生活污水排水系统。
10.3.2 生产排水量应根据生产用水的要求及循环水水质稳定的要求确定。生活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算。
10.3.3 下列各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前,应进行局部处理:
    1 建筑物排出的粪便污水宜先排入分散或集中设置的化粪池;
    2 回转窑和烘干机的托轮水槽的废水不宜排出;当需排出时,应设置除油设施;
    3 汽车冲洗污水及食堂含油污水的处理系统中应设置沉淀和除油设施;
    4 成型室和细度室的排水系统应设置除砂设施;
    5 对化验室的化学分析室、机械修理、电气设备修理车间和其他车间的蓄电池室排出的含酸碱污水,应设置中和处理设施;
    6 锅炉房排出的高于40℃的废水应设置降温设施。
10.3.4 水泥工厂的污水处理程度及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0.3.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泥等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清洗废水及其他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3.1 本条对排水工程设计、排水系统划分作了规定。不可回收的生产废水,指循环冷却水的溢流水、排污水。
10.3.2 本条对生产排水量作了规定。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国家规范的排水定额确定,为满足设计前期工作的需要,根据经验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取值。
10.3.3 本条对部分车间和建筑物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之前,进行局部处理作了规定。处理设施通常设在室外,寒冷地区有的设在室内,可随建筑物项目划分为室内工程。
    由于新设计的回转窑和烘干机的托轮已不需要冷却用水,水槽相应取消;老厂或小型厂这两种设备还有水槽,但不需要排水,水槽定期补水,积存油污由人工清除;如设有排水管,应设置隔油池(井)或其他除油设施。
10.3.4 本条规定水泥工厂的污水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确定处理方案。污水排放标准应取得当地县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因为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中污水排放标准一般基本相同,但也有的指标地方标准要求更高,都应执行。由于水泥工厂生产污水量较小,可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生产废水主要是冷却水,只是水温略有升高,水质与原水相近,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不需处理即可排放。生活污水宜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10.3.5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可采取如下处理方式:①喷入水泥窑内协同处置;②采用密闭运输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③排入城市排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④结合水泥工厂实际情况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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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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