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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供配电系统


8.2.1 供电范围应包括厂区、石灰石矿山、其他原料矿山、码头、员工宿舍、水源地及水处理厂等范围。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确定。
8.2.2 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转窑的润滑装置及辅助传动、高温风机的润滑装置及辅助传动、篦式冷却机的保安风机、管磨机稀油站的高压油泵、回转窑燃烧器的事故风机、中央控制室重要设备电源、保证生产安全的循环水泵、重要或危险场所的应急照明、工艺要求的其他重要设备应作为一级负荷;
    2 消防用电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主要生产流程用电设备、重要场所的照明及通信设备等应作为二级负荷;
    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作为三级负荷。
8.2.3 供电电源应根据工厂规模、供电距离、企业发展规划、当地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电源为专用供电回路,且工厂附近又无其他电源时,宜采用单电源加柴油发电机供电方案。
    2 当条件允许时,供电电源可采用双电源双回路供电方案。
    受到条件限制、不能取得双电源供电时,可采用一路工作电源和一路备用电源的供电方案,也可采用一路工作电源和一路保安电源的供电方案。
    3 供电电源(区域变电站)位于工厂边缘时,可结合用电负荷情况,采用多回路直接向工厂内负荷中心(配电站及配电点)的供电方案。
    4 不同规模生产线的一级负荷保安电源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规模生产线不宜小于600kW;
    2)中型规模生产线不宜小于800kW;
    3)大型规模、特大型规模生产线不宜小于1000kW。
8.2.4 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型规模工厂宜采用35kV~110kV电压供电;
    2 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生产线应采用110kV电压供电。
8.2.5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个主电源供电时,应采用同级电压供电;当一个主电源和一个备用电源供电,或一个主电源和一个保安电源供电时,可采用不同等级的电压供电;
    2 同时供电的两个回路,每个回路宜按用电负荷的100%设计;
    3 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4 中、低压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
    5 只设置一台变压器的变电所或电动机控制中心之间临近的低压回路,宜设置联络回路;
    6 中压配电宜采用10kV电压,中压电动机宜采用10kV电压等级的电动机。
8.2.6 无功功率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应由低压电容器补偿;
    2)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3)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4)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应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2 低压无功功率补偿宜采用自动补偿。
    3 每个串联段的电容器并联总容量不应超过3900kVAr。
条文说明
8.2.1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本着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供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等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8.2.2 水泥工厂的电力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及中断供电后,人身安全、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级负荷用电容量的大小与工厂规模密切相关。本条列出了一级负荷的范围。为了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应保证一级负荷供电的可靠性。
8.2.3 大中型厂用电负荷大,一、二级负荷占60%~70%以上,生产连续性强,中断供电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我国电网已具有相当规模,对于35kV~110kV的供电系统,一般是相当可靠的。为此,根据当前我国供电情况及尽可能降低投资的要求,采用单电源供电,在工厂附近又无其他电源的条件下,以柴油发电作为保安电源,应成为重要选择方案。当条件允许时,也可争取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当条件不允许时,则可采用其他供电方案。总之,供电电源的选择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应在满足可靠性和尽可能减少投资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条件决定。
8.2.4 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工厂规模及当地电网的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根据目前已设计或已投产厂的情况看,大中型规模的工厂,以110kV供电的居多,考虑到220kV电压等级,企业自行管理比较困难,一般是供电部门在工厂附近建220kV区域变电站,再以110kV或35kV向水泥厂供电,大、中型规模的工厂装机容量大,应采用110kV电压供电。小型规模工厂如果当地电网条件允许也推荐采用110kV供电,少数地区供电电网暂时无法满足110kV供电要求的,应对35kV供电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8.2.5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简单可靠,便于操作及维护。中、低压配电系统配电方式宜采用放射式为主,以保证供电的可靠性。为了减少电压等级,节约电能,在10kV供电系统中,应推广采用10kV电动机。
8.2.6 无功功率补偿应满足供电部门的要求。补偿方式应根据高、低压负荷分布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补偿方案。根据多年的设计经验,采用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集中与就地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使得补偿效果最佳。限制并联电容器组串联段的并联容量,是抑制电容器故障爆破的重要措施,能量需要限制在15kJ以内,以免电容器外壳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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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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