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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防雷保护


8.8.1 水泥工厂建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8.8.2 水泥工厂中的建筑物应根据使用重要性、使用性质及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严重性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石灰石矿山、用于储存火炸药及制品的炸药库、雷管库、硝酸铵库等危险建筑物应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 下列场所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煤粉制备车间、原煤预均化堆场;
    2)氧气瓶库、乙炔气瓶库、窑头点火油库;
    3)总降压站。
    3 预计雷击次数不小于0.05次/年,且不大于0.25次/年的生产车间、中央控制室、办公楼等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和民用建筑物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8.8.3 水泥工厂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根据防雷分类确定。
条文说明
8.8.2 本条对水泥厂建筑物的分类进行了划分。
    2 煤粉车间在正常运行时,一般在空气中不存在可燃性粉尘云。原煤预均化堆场因为集中堆存,在温度较高地区,遭遇雷电火花可引发火灾。
    氧气瓶库、乙炔气瓶库、燃油库等建筑物遭遇雷电火花可引发爆炸,但相对而言其概率要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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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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