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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压缩空气管道


6.16.1 压缩空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
6.16.2 压缩空气管道应满足压缩空气质量、用量和压力的要求。
6.16.3 压缩空气管道宜采用沿建(构)筑物外墙架空敷设、沿输送通廊敷设或与综合管线共构敷设方式。
6.16.4 压缩空气管道应设置排放管道系统内积存油水的装置。
6.16.5 用压缩空气车间宜就近设置储气罐,储气罐进口应设切断阀。
条文说明
6.16.1 在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2014中,有对压缩空气管道的要求,设计中应满足。在设计管道系统时,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管道系统。
6.16.3 压缩空气管道可采用三种综合敷设方式,架空敷设管道如跨越道路时,应满足道路净空要求。
6.16.4 压缩空气虽进行了净化干燥处理,但仍有微量油水存留,影响电气仪表、袋式收尘器等设备,压缩空气管道设有排放装置,便于油水排除。
6.16.5 就近设置储气罐可保证供气压力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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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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