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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并应保证生产工艺必需的操作、检修面积和空间,同时应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隔热、防水、防雨、隔声、卫生标准等要求。
9.1.2 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9.1.3 工业厂房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应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条件下,利用可循环使用的材料;
    2 生产辅助建筑物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生产厂房的室内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国家对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有关规定;
    3 采暖建筑物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
9.1.4 工业厂房设计时应避免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9.1.5 建(构)筑物安全等级应符合表9.1.5的规定。
表9.1.5 建(构)筑物安全等级
9.1.6 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应根据建(构)筑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性、震害损失和修复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9.1.6的规定。
表9.1.6 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
9.1.7 水泥工厂建(构)筑物生产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主要生产车间及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9.1.8 功能相近的辅助车间、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宜合并建设。
条文说明
9.1.1 建筑和结构设计首先应满足生产工艺需要,保证对生产设备的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以及对环境保护等问题,还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切实考虑自然条件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如砖混结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等。
9.1.2 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总原则,结合具体工程的规模、投资、所在地区施工水平、进度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以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降低工程造价。
9.1.3 工业厂房设计宜符合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概念,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9.1.4 工业厂房设计时,应根据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采用减振、隔振、吸声、隔声等控制措施。
9.1.5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要求,对水泥工厂各建(构)筑物安全等级按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进行了具体划分。
9.1.6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并结合水泥工厂的特点,对水泥工厂各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的具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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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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