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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压缩空气站


6.15.1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满足工艺用气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工业自动化仪表 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 0004的有关规定。
6.15.2 压缩空气应根据用气点的质量要求,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6.15.3 压缩空气站可集中或分散设置,宜设置在用气负荷中心附近,不应布置在粉尘污染的区域。
6.15.4 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压缩空气质量、用量和压力要求,以及气路系统损耗和必要的储备量确定,并应设置备用机组。空气压缩机宜选用效率高、节能和低噪声的设备。
6.15.5 压缩空气站应设通风装置,当空气压缩机室内吸气时,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外墙应设置进风口,进风口通风面积应满足空气压缩机吸气和设备冷却的要求。
条文说明
6.15.1 在设计压缩空气站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经济、合理地配置相应设备及管道。
6.15.2 压缩空气的质量应满足用气点对压缩空气质量的要求。
6.15.3 压缩空气站集中还是分散设置,均应布置在用气负荷中心附近,尽量减少气体压力损失。
6.15.4 本条规定了对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配置,以及应考虑的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压缩空气的生产环节,要求气源不断,因此空气压缩机需有备用,一般备用1台。
6.15.5 空气压缩机工作时会产生一定的热量,空气压缩机本身一般自带排风口,设计时应接排风管将热气排到室外,厂房顶部或四周应设计通风机。由于压缩空气站需要吸气,因此应设计一定的通风面积的进风口,满足设备的吸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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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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