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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生产和设备安全


14.3.1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系统及设备、厂房应按不同类型的爆炸源和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防爆防护措施。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4.3.2 起重、装卸机械应配备制动器、限位器、过载保护装置、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安全防护装置。
14.3.3 预防机械伤害和坠落应采取设置防护罩、安全距离、防护栏杆、防护盖板、警告报警设施等措施。预防机械伤害和坠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和《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和《机械安全 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GB 17888的有关规定。
14.3.4 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14.3.5 设备周围应留有操作和维修空间,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通道及可视性,设备检修人孔门应坚固可靠。
14.3.6 窑尾预热器平台、构件、护栏应完整牢固,检查孔盖应牢固,翻板阀应灵活好用。清堵作业位置应设置作业平台,平台应便于操作和逃生。
14.3.7 机械设备的传动装置应设置安全防护罩和安全保险装置。
14.3.8 煤粉制备烘干用热源宜取自窑尾废气。
14.3.9 煤粉仓应下料通畅,仓的锥体斜度不应小于70°。
14.3.10 煤粉制备车间的泄压阀宜选用自动启闭式,泄压阀的布置应防止爆炸后喷出物喷向楼梯口、主要通道、电缆桥架及车间内其他电气设备上。
14.3.11 煤粉制备车间内不应设置与生产无关的附属房间,当附属房间贴近煤粉制备车间修建时,应加防火墙与煤粉制备车间隔开。
14.3.12 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和管道,应对人员容易接触到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安全标志。
14.3.13 生产现场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14.3.14 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应小于300mm,卡接绳卡间距离不应小于6倍绳直径,压板应在主绳侧。
条文说明
14.3.7 高速旋转零部件应配置防护罩,防护罩应满足强度、刚度、形态、尺寸要求。
14.3.8 本条主要是为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当煤磨车间放在窑尾附近,利用预热器的废气作为烘干热源时,废气中O2的含量低于10%,增加了系统的安全性。当煤粉制备利用窑头废气作为烘干热源时,废气中O2的含量超过14%,系统爆炸的危险性增大,特别是对挥发分大、易燃易爆的烟煤和褐煤影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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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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