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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4.1 机房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环境要求较高的机房,其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或动态状况下测试,每立方米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μm的悬浮粒子数,应小于1.76×107粒;
    2 机房内的噪声,在系统停机状况下,在操作员位置测量应小于65dB(A);
    3 机房的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应满足本标准表22.2.2的规定;当机房的电磁环境不符合智能化系统的安全运行标准或信息涉密管理规定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23.4.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机房的室内净高、荷载及地面、门窗等要求,应符合表23.4.2的规定;
    2 机房内敷设活动地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10796的要求;地板敷设高度应按实际需求确定 ,宜为200mm~350mm;
    3弱电间预留楼板洞应上下对齐,楼板洞尺寸和数量应为发展留有余地,布线后应采用与楼板相同耐火等级的防火堵料封堵;
    4 弱电间地面宜抬高150mm,当抬高地面有困难时,门口应设置不低于150mm高的挡水门槛;
    5 当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漫溢和渗漏的措施;
    6 机房室内装修设计和材料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
23.4.3 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应符合表23.4.3的规定。
表23.4.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表23.4.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续表23.4.2
表23.4.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注:1 如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高于本表所列要求,应遵照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执行;
       2 当300Ah及以上容量的免维护电池需置于楼上时不应叠放;如需叠放时,应将其布置于梁上,并需另行计算楼板负荷;
       3 会议电视室最低净高一般为3.5m,当会议室较大时,应按最佳容积比来确定,其混响时间宜为0.6s~0.8s;
       4 室内净高不含活动地板高度,室内设备高度按2.0m考虑;
       5 电视会议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具有良好隔声性能的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其隔声量不低于50dB(A);电视会议室的内壁、顶棚、地面应做吸声处理,室内噪声不应超过35dB(A);
       6 电视会议室的装饰布置,严禁采用黑色和白色作为背景色。
表23.4.3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
表23.4.3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
注: 1 地下电缆进线室一般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排风按每小时不大于5次换风量计算,并保持负压;
        2 采用空调的机房应保持微正压;
        3 电视会议室新风换气量应按每人大于或等于30m³ / h;
        4 投影电视屏幕照度不宜高于75lx , 电视会议室照度应均匀可调,会议室的光源应采用色温3200 K 的三基色灯。

条文说明
23.4.1 粉尘、电磁场干扰会影响智能化系统正常工作,噪声还会影响运行管理人员的身心健康。
23.4.2、23.4.3 为满足设备安装、线缆敷设、系统可靠运行和管理的需要,对建筑、暖通、给水排水等专业提出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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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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