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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一般规定


22.1.1 建筑规划及选址应调查分析周边的电磁环境,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应降低对周边电磁环境的影响。
22.1.2 当建筑物内局部或全部区域电磁环境超过本标准第22.2 节规定的控制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2.1.3 110kV 及以上变电所不应贴邻幼儿园教室与卧室、学校教室与宿舍、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设施建筑、住宅等人员长期居留场所,当贴邻且超过表 22.2. 2 的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2.1.4 移动通信发射塔及基站不宜贴邻幼儿园、住宅、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物。
22.1.5 易受辐射骚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大功率电磁骚扰源紧邻布置。
22.1.6 民用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 51204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22.1.2 应根据辐射源的特性,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护措施,比如对低频磁场可采用高导电及导磁性能的材料,对电场或高频电磁场采用具有一定导电及导磁性能的材料等进行屏蔽,屏蔽设施需要进行良好接地。在工程设计中,还应重视门窗、孔洞和缝隙的电磁辐射防护以及贯穿金属线缆的传导防护等问题。
22.1.6 《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51204-2016对电磁屏蔽,防静电等工程设计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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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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