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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14.10.1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设计包括集成系统和安防综合管理平台设计,系统集成方式和集成范围,应根据建设单位需求、系统规模及安全管理规定等确定。
14.10.2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宜由集成系统网络、集成系统平台(多媒体计算机及应用软件)、集成互为关联各类信息的通信接口等构成。
14.10.3 入侵报警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当发生报警时,联动装置应能启动摄像、录音、辅助照明等装置,并自动进入实时录像状态。
14. 10. 4 视频监控系统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在火灾情况下,可自动将监视图像切换至现场画面,监视火灾趋势,向消防人员提供必要信息。
14.10.5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应采用成熟、稳定、具有简体中文界面的应用软件。系统应具有相应容量的数据库、相应的信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14.10.6 当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各子系统应能独立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14.10.7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宜在通用标准的软硬件平台上,实现互操作、资源共享及综合管理,并能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设计。当与公安系统联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 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14.10.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可在物理、逻辑上连接起来,成为子系统垂直管理体系,即实现系统集成设计;也可通过各子系统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借助统一的集成系统平台(多媒体计算机及应用软件),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14.10.7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应采用标准化通信协议,宜采用物理层、数据链路层和应用层三层模式,以保证系统通信的实时性和数据交换的安全性、可靠性。具有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设计,即可纳入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集成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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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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