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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20.7.1 民用建筑可根据用户需求设置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20.7.2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宜由中心站(基站)、点或多点方向的终端站(外围站)和系统网管设施等组成,并可在视距阻挡或距离较远处加设中继站 。
20.7.3 应按照单点对单点或单点对多点方式或按信息通信用户实际需求,构建无线电链状网、星状网或树状网;并可作为用户近距离信息通信专用或生产业务的备用网。
20.7.4 系统中心站(基站)主机设备站房宜设在用户单位数据中心或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或安防监控中心附近处,并满足用户信息网络、用户电话交换网络、会议电视、高清晰度视频图像等信息通信业务远端接入联网需求。
20.7.5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使用频段应避开当地雷达和卫星地面通信等大功率发射机所使用的频率,宜采用 2400MHZ~2483.SMHz频段或5725MHZ~5850HZ频段。
20.7.6 系统室外天线规格应根据天线增益指标、传输距离、周边电磁场及当地气象环境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对点通信时,可选用直径为0.3m或0.6m及以上微波天线;
    2 点对多点通信时,可选用小型内置高增益扇形微波天线;
    3 地处低腐蚀且风沙与飓风高发的区域,应选用耐普通腐蚀且抗风沙与强风的微波天线;
    4 地处高盐雾、腐蚀介质和高温严寒的区域,应选用耐腐蚀、耐高温和严寒的微波天线。
20.7.7 室外天线金属支架应耐腐蚀且结实牢固,并固定安装在建筑屋顶上。
20.7.8 室外天线的设置应避免电磁辐射对人体的有害的影响,其所致公众暴露的最大辐射防护限值应符合本标准第22章的规定。
20.7.9 室外天线引至室内收发机信号装置的馈线不宜过长。系统在分米波段工作时,馈线可采用同轴电缆;在厘米波段工作时,宜采用圆波导馈线。馈线及电源线引入室内时应加设浪涌保护器。
20.7.10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应采用国家对外开放的工作频段,当需采用其他专用的工作频段及技术要求时,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规定。

条文说明
20.7.3 企事业单位应对重要数据干线光纤传输进行补充和冗余,当需快速建立城市内的短距离支线连接、对远端场所计算机局域网进行联网,以及在边远地区和专用通信网中建立为用户提供基本通信业务、提供紧急灾难地区通信时,宜设置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进行点对点通信时,可在10km~20km范围内建筑物等场所两点之间,实现数据、语音、视频等信号高速传输,建立无线网桥,并可进行扩展。
    系统进行点对多点通信时,可在5km~10km的覆盖范围内,实现本建筑物为中心与远端各建筑或分支机构等场所之间,实现点对多点间的多路视频、数据、语音等信号快速传输,建立无线网桥。
20.7.8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在分米波段(或称超高频段、UHF波段)内工作时,频率大于300MHz但不大于3000MHz,其电磁波长在1m~0.1m之间。系统在厘米波段(或称超高频段、SHF波段)内工作时,频率大于3GHz但不大于30GHz,其电磁波长在10cm~1cm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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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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