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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时钟系统设计
17.4.1 时钟系统宜由母钟、子钟、标准时间信号接收、信号传输、接口、监控管理等单元组成。
17.4.2 母钟单元宜采用主机、备机的配置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备机之间应能实现自动或手动切换;
2 当时钟系统规模较大或线路传输距离较远时,可设置二级母钟;
1 主机、备机之间应能实现自动或手动切换;
2 当时钟系统规模较大或线路传输距离较远时,可设置二级母钟;
3 二级母钟接收中心母钟发出的标准时间信号,应随时与中心母钟保持同步。
17.4.3 子钟单元显示形式可为指针式或数字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钟单元应接收时钟系统传送的标准时间信号,对自身精度进行校准,并在接收到标准时间信号后,向母钟单元回送自身工作状态;
1 子钟单元应接收时钟系统传送的标准时间信号,对自身精度进行校准,并在接收到标准时间信号后,向母钟单元回送自身工作状态;
2 子钟单元应具有独立计时功能,平时跟踪母钟单元(中心母钟或二级母钟)工作;
3 当母钟单元故障,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接收标准时间信号时,子钟单元应能以自身的精度继续工作,并向时钟系统监控管理单元发出告警。
17.4.4 有获取高精度时间基准要求的时钟系统应设置标准时间信号接收单元。时钟系统宜采用一种或几种标准时间作为系统的时间基准。
17.4.5 信号传输单元应由传输通道、传输线路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通道可采用同步数字体系(SDH)等通信方式;
2 当传输线路采用专网传输时,信号线路宜采用不低于五类非屏蔽对绞电缆、屏蔽对绞电缆或光缆;
2 当传输线路采用专网传输时,信号线路宜采用不低于五类非屏蔽对绞电缆、屏蔽对绞电缆或光缆;
3 当有远程传输要求时,可借用通信线路或综合网络传输,传输线应相对集中并加标识。
17.4.6 接口单元应为时钟系统远程维护和有统一校时要求的系统提供接入通道。
17.4.7 监控管理单元应具有集中维护功能、运行管理功能和自诊断功能。
17.4.8 塔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钟应配置照明或装饰照明、多媒体报时单元;
2 塔钟应结合城市规划及环境空间设计。
17.4.9 子钟网络宜按负荷能力划分为若干分路,每分路宜合理划分为若干支路,每支路单面子钟的数量应按系统要求进行限制。
17.4.10 子钟的指针式或数字式显示形式及安装地点,应根据使用需求确定,并应与建筑环境装饰协调。子钟的安装高度,室内不应低于2m,室外不应低于3.5m。指针式时钟视距可参照表17.4.10选定。
表17.4.10指针式时钟视距表

续表17.4.10

条文说明
17.41 时钟系统的母钟可包括中心母钟和二级母钟。当时钟系统规模较大时,可设置二级母钟。
17.44 时钟系统通过标准时间信号接收单元,可以实现时间无累积误差运行。
17.4.5 信号传输单元应由传输通道、传输线路组成。
第1款 传输通道通信可采用SDH(同步数字体系)方式、 PCM(脉冲编码调制)方式、ATM(异步转移模式)方式、OTN(开放式传输网络)方式。
第3款 当时钟系统有远程传输要求时,可借用的综合网络,指现有的、能借用的并具备本系统传输要求的网络。
17.48 塔钟可以是独立的时钟系统,也可作为时钟系统的子钟单元。
17.48 塔钟可以是独立的时钟系统,也可作为时钟系统的子钟单元。
17.49 由于时钟系统配线需要的线对数较少,且与通信网络同属低压电通信线路,一般可采用综合布线网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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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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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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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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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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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低压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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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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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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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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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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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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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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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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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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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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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信息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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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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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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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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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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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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