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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 照明系统监控


18.12.1 照明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监控系统宜采用分布式模块化结构;
    2 宜采用自成体系专业照明监控系统,并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3 照明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有自动/手动控制功能;
    4 室内照明宜采用分区时间表和场景等控制方式;室外照明宜采用时间程序和照度等控制方式。
18.12.2 当重要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对照明有联动控制需求时,照明监控系统应设置相应的功能。

条文说明
    公共照明系统的控制目前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照明系统进行监控,监控系统中的DDC控制器对照明系统相关回路按时间程序进行开、关控制。系统中央站可显示照明系统运行状态、打印报警报告、系统运行报表等。
    另一种方式是采用自成体系专业照明监控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建筑物内的各类照明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将智能照明系统与建筑设备监测系统进行联网,实现统一管理。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具有多功能控制、节能、延长灯具寿命、简化布线、便于功能修改和提高管理水平等优点。由于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是专用的照明控制系统,其实现的各种照明控制功能比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照明进行控制的方式控制功能更多、更完善,管理更方便,节能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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