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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12.10.1 本节可适用于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游泳池和喷水池及其周围,由于人身电阻降低和身体接触地电位而增加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 。
12.10.2 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的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0区内应至少为IPX7;
    2 在1区内应至少为IPX4;
    3 在2区内应至少为IPX4 (在公共浴池内应为IPX5 )。
12.10.3 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除下列回路外,应对电气配电回路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进行保护:
    1 采用电气分隔的保护措施,且一个回路只供给一个用电设备;
    2 采用 SELV 或 PELV 保护措施的回路。
12.10.4 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应按本标准第 12.7.6 条规定设置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将保护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可接近的外界可导电部分相连接。
12.10.5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0区用电设备应满足下列全部要求:
    1 采用固定永久性的连接用电设备;
    2 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 12V 或直流 30V 的 SELV 保护措施;
    3 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而且采用生产厂商使用安装说明中所适用的用电设备。
12.10.6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在1区只能采用固定永久性的连接用电设备,并且采用生产厂商使用安装说明中所适用
的用电设备。
12.10.7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 0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
12.10.8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 1区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按本标准第 12.10.5 条和第 12.10.6 条规定,允许在 0区和1区采用用电设备的电源回路所用接线盒和附件;
    2 可装设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 25V 或直流 60V的SELV或PELV 作保护措施的回路的附件,其供电电源应设置在0区或1区以外。
12.10.9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2区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插座以外的附件;
    2 SELV 或 PELV 保护回路的附件,供电电源应设置在 0区或1区以外;
    3 剃须刀电源器件;
    4 采用 SELV 或 PELV 保护电源插座、用于信号和通信设备的附件。
12.10.10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向0区、1区和2区的电气设备供电的布线系统,而且安装在划分区域的墙上时,应安装在墙的表面,也可暗敷在墙内,其深度至少为 5cm,1 区的用电设备布线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 固定安装在浴盆上方的设备,其线路穿过设备后面的墙,需自上垂直向下或水平敷设;
    2 )设置在浴盆下面空间的设备,其线路穿过相邻的墙,自下垂直向上或水平敷设。
    2 所有其他暗敷在0区、1 区和2区的墙或隔墙部分的布线系统,包括它们的附件在内,其埋设的深度,自划分区域的墙或隔墙表面起至少为 5cm 。
    3 在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都不满足的情况下,其布线系统可按下列要求设置:
        1 )采用 SELV 、 PELV 或电气分隔保护措施;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的附加保护;
        3 )暗敷电缆或导体具有符合该回路保护导体要求的接地金属护套;
        4 )具有机械防护的暗敷电缆或导体。
    4 在0区、1 区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12.10.11 游泳池和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池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D 和附录 E 的规定。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 12.10.11 的规定。
游泳池备区的电气设备最低防护等级(IP)
12.10.12 游泳池在0区、1区和2区内的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应以等电位联结导体和这些区域内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相连接。
12.10.13 游泳池0区内不应安装接线盒,在1区内只允许为SELV 回路安装接线盒。
12.10.14 游泳池的用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满足本标准第 12.10.15 条和第 12.10.16 条外,在0 区内和1区内只可安装游泳池专用固定式用电设备。
    2 在0区内和1区内的固定连接的游泳池清洗设备,应采用不超过交流 12V 或直流 30V 的 SELV 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0区内和1区以外的地方,当在2区内装设 SELV 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3 如果游泳池专用的供水泵或其他特殊电气设备安装在游泳池近旁的房间或位于1区和2区以外某些场所内,人体通过人孔或门可以触及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下列之一的保护措施:
    1 )不大于交流 12V 或直流 30V 的 SELV ,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内装设 SELV 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
    2 )采用电气分隔的措施,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一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游泳池内时,应采用非导电材料的连接水管;
    一一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人孔盖或门;
    一一装在上述房间或某一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具有至少 IPX5 防护等级或采用外护物(外壳)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
    3 )采用自动切断供电电源措施,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一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游泳池内时,应采用电气绝缘材料制成的水管或将金属水管纳入水池等电位联结系统内;
    一一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人孔盖或门;
    一一装在1区和2区之外或水池周围场所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具有至少为 IPX5 防护等级或采用外护物(外壳)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
    一一设置附加等电位联结;
    一一电气设备应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4 以低压供电的专用于游泳池的固定设备允许安装在1区内,并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  ) 这些设备应设在具有相当于附加绝缘的外护物(外壳)内,该外护物应能耐受 AG2 级的机械撞击;
    2 )当开启人孔盖(门)时,应同时切断在外护物内设备的所有带电导体电源,供电电缆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置应按 II 类设备防电击要求或与之等效绝缘;
    3 )满足本条第 3 款要求。
    5 游泳池的2区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方式:
    1  ) 由 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应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其供电电源安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自动切断电源;
    3 )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其供电电源安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 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6 对于无2区的游泳池,当照明设备采用不大于交流 12V或直流 30V 由 SELV 供电时,可安装在满足下列要求的1区的墙或顶棚上:
    1 )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保护措施,并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作为附加保护;
    2 )照明设备底部的高度至少比1区的地面高出 2m 。
    7 埋设在地面下和安装在顶棚上的电气加热单元,应采用满足下列条件中之一的保护方式:
    1  ) 由 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内装设 SELV 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2 )加热单元上面覆盖埋设并接地的金属网格或金属护套,且连接到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内,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措施。
12.10.15 游泳池水下或与水接触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GB 7000.218 的规定。位于符合水密要求的观察窗后面并从其后照射的水下灯具的安装,应做到水下灯具的任何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观察窗的任何可导电部分之间不存在有意或无意的导电连通。
12.10.16 游泳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
    2 在1区内只允许为 SELV 回路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安装SELV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
    3 在2区内不允许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电源插座,除非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1  ) 由 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SELV 的电源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作为自动切断电源保护的附加保护;
    3 )采用电气分隔,由装在0区和1区之外单独的分隔电源供电,当电气分隔的电源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12.10.17 游泳池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0区及1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2 安装在2区内或在界定0区、1区或2区的墙、顶棚或地面内且向这些区域外的设备供电的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埋设的深度至少为 5cm;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3 )采用 SELV 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4 )采用电气分隔保护。
    3 在0区、1区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12.10.18 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应执行本章游泳池的规定。
12.10.19 不让人进入的喷水池在0区和1区内应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1 由 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自动切断电源;
    3 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
12.10.20 喷水池的0区和1区的电气设备应是不可能被触及的 。 电动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泵的特殊要求》 GB 4706.66 的规定。
12.10.21 喷水池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 》 GB/T5013.1 规定的 66 型电缆,并且其保护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041.1规定的防撞击性能。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布线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0区内电气设备的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应尽量远离水池的外边缘,在水池内的线路应尽量以最短路径接至设备;
    2 0区和1区内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应采取适当的机械防护。

条文说明
12.10.4 辅助的保护等电位联结可设置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室内或室外,尽可能在靠近外界可导电部分进人房间的人口处连接。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截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第12.7.6条的规定。外界可导电部分如:供水系统的金属部分和排水系统的金属部分:加热系统的金属部分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金属部分;燃气系统的金属部分;可接触的建筑物的金属部分等。采用塑料护套的金属管道,只要在其所处的场所是不容易接近的,则不需要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12.10.6 在1区生产厂商使用安装说明中所适用的用电设备指:
    1 涡流设备;
    2 淋浴泵;
    3 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25V或直流 60V的 SELV或 PELV作保护的设备,如照明设备;
    4 通风设备;
    5 毛巾架;
    6 电热水器;
    7 灯具。
12.10.9 第3款 剃须刀电源器件应是符合《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及类似设备的安全 第2部分:剃须刀变压器和剃刀电源》IEC 61558-2-5中的剃须刀电源器件。
12.10.14 本条引自 《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游泳池和喷水池》IEC 60364-7-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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