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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一般规定


24.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电气节能设计。
24.1.2 民用建筑电气节能设计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系统设计、设备配置、控制与管理,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24.1.3 民用建筑电气节能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能效标准规定的电气产品和节能型电气产品。
24.1.4 本标准采用变压器容量指标作为建筑电气节能设计的一项指标,建筑电气的设计宜符合表24.1.4 中变压器容量指标的要求。
表24.1.4 变压器容量指标
表24. 1. 4 变压器容量指标
注: 1 商业综合体应按照各建筑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核实;
        2 建筑物中包含数据中心,数据中心部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24.1.5 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 章和本章的有关规定。
24.1.6 建筑电气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24.1.2 节能是在保证建筑原有功能的前提下才有意义。目前社会上存在着降低建筑电气功能来实现节能的现象,这样的节能没有实际意义。
    系统设计是节能的重要措施之一,例如季节性负荷、临时性负荷等的系统设计不必纳入永久系统中。
    选择节能型的电气设备也是节能的主要措施,详见本标准第24.1.4条的规定和条文说明。
控制与管理也是重要的节能措施之一,建议控制系统将节能作为主要目标之一。
24.1.3 选用的变压器、电动机、光源、镇流器、接触器等电气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能效限定值要求,推荐采用能效标准达到节能评价值的电气产品。条文中的“节能型的电气产品”是指达到国家能效标准中满足节能评价值的电气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举例如下: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
    《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5
    《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415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3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4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4
    《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3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896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3
    《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574
24.1.4 表24.1.4根据广州、北京、上海等地203座建筑物实际运行数据经过分析、梳理后编制而成。节能值是用于衡量建筑电气设计变压器容量的选择是否合理的指标,通常变压器的容量不应超过限定值。当建筑电气设计符合表24.1.4中要求时,可认为建筑电气节能设计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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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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