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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有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应与该地区基础设施规划及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发展相适应。
15.1.2 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成熟、先进的通信和网络技术,系统应按双向、交互、多业务网络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满足三网融合的技术要求。
15.1.3 自设卫星电视接收信号、自设节目源信号宜与有线电视信号混合后传输。
15.1.4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 50200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5.1.1 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不断提高,有线电视系统的业务也向多元化拓展。有线电视系统除了具备原有的有线电视广播类业务,还开展了互动电视类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网络服务业务、多媒体通信业务、互联网接入业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视支付业务、远程控制以及基于广电网络、通信网络的物联网业务等。因全国各地区发展速度不一致,所以民用建筑的有线电视系统应结合国家和当地广播电视的发展规划进行设计。
    新建的有线电视系统应具备开放性、可扩展性和兼容性;改建或扩建的有线电视系统应对原有业务系统向下兼容。
15.1.2 除特殊地区和特殊要求外,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应设计成双向系统,满足用户终端传输下行信号和上行信号的需求。三网融合的技术要求主要是针对系统的城域网,设计人员应根据本地区的城域网做好本工程的系统接入分配网的设计。
15.1.3 自设卫星电视接收信号或自设节目的信号与有线电视信号混合后传输,用户终端可使用一个传输网络收看上述三类节目。这种方式既经济合理,又便于系统运行维护。
15.1.4 民用建筑设置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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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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