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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 照明方案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照明器具与照明品质的关系。
10.1.3 照明设计应采用高效光源和灯具及节能控制技术,合理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10.1.4 电气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1、10.1.2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的基本原则。
10.1.4 本标准与其他国家标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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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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